4.“七分政治”的具体实施(第4/11页)

大力推广合作社,是蒋介石力图复兴农村经济的另一重要举措。合作社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颇具影响,一批社会力量投身于合作运动中,国共两党也都对之倾注热情。蒋介石强调:“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要好的一个办法”;[115]“发展农业,自以创设合作社为根本要图”。[116]1931年6月,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第一次以部令形式公布有关农村合作的章则。次年在湖北集训一批县级人员,为通过行政力量组织互助社提供干部。1933年10月和次年1月,南昌行营先后颁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施行细则》、《剿匪区内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章程》等,要求“剿匪”区内各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大力推广合作运动。在江西将农村手工业合作改为“利用合作”,由政府贷给资金,各地利用当地的手工业特产,组织起来从事生产。到1934年1月,江西已成立496个合作社,有15000户社员,占当时全省总农业户400万户的0.375%。[117]1934年底,进一步发展到1078个,[118]次年增加到2846个,社员231142户,股金1306369元,[119]发展速度在全国名列前茅。行营同时提出,把拨给各县的善后经费,一律移充为当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国民党方面的报告自称:江西临川、崇仁、黎川等“六县中之设有合作社者,都有优良成绩”。[120]

不过,和中共的合作社组织一样,国民党通过政权推动展开的合作社也具有较强的政治干预性质:“合作制度虽然是经济性质的,但却和政治性质的保甲制组织有直接的关系。联保主任或保长,常常是指派定的合作社的‘当然理事’。”[121]合作社的经济效能发挥尚不充分。而政治推动由于经费、组织的限制又难以深入,所以,合作社发展虽然相对较快,但面对广大农民,其绝对值仍然很低,“仅能作微小之贡献”。成立起来的合作社也“恐不能得适合之管理”,[122]难免为某些权势阶层控制、中饱。说起来,蒋介石当时对合作社其实还有更高的期待,他曾设想,通过合作社和农村复兴组织的推动,“各农村之田地,将陆续尽归农村利用合作社管理,而合作社全体社员,尽为农村田地之使用者,无复业主自耕农佃农雇农之分,则总理耕者有其田之主张,固不难具体实现,即彻底改良农业之方法,亦得以切实推行”。[123]这样美好的愿望,却并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实现。

其三,进一步严密对苏区的全面封锁。中央红军前四次反“围剿”虽然均获胜利,但由此造成的资源损失也相当巨大,“围剿”后大批国民党部队继续环绕不退又限制着苏区的发展,军事的胜利不能完全掩盖苏区内部资源困乏及发展受限的危机。早在1931年中共方面其实就已意识到:“目前敌人尚未下绝大决心来封锁苏区,所以日常用品许多还可以入口。但我们要知道,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和剧烈,敌人也就必然的更严密的来封锁苏区。我们为巩固政权,进攻敌人,在经济上须有充分的准备。”[124]同理,1932年国民党方面也从中共被俘人员口供中推断:“匪区内除瑞金一县有少数货物买卖外,在他各县荒凉万分,若我中央能以此时一面给予政治上之宣传打击一面施坚壁清野封锁外物运入,则不出一年,不打自灭。”[125]因此,国民党军有针对性地对苏区实施封锁,江西全省划分为8个封锁区,各区设监察官,由当地最高驻军长官担任,监察的层次分师、旅、团三级,均由各级军事长官兼任,政工人员担任巡查。半“匪区”、邻“匪区”各县,一律设立封锁匪区管理所,由县长兼任所长。水路方面颁布《整理赣江封锁计划大纲》,设立封锁赣江万(安)丰(城)间水道督察处及13个封锁管理所,加紧对赣江沿线的全面封锁。

1933年7月以后,南昌行营制定《粮食管理办法》、《合作社购销食盐办法》、《部队食盐采购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规定粮食、食盐、火油、中西药品、布匹、服装、军用品、统销军用品、燃料等,以官督商办为原则,集中公卖,凭证购买,每口良民按定额供应。同时设立粮食管理处,食盐、火油管理处,交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对苏区物资的封锁。以县、区、保联主任及当地士绅组织各级公卖委员会,下设公卖处,负责购进、运销事宜。偷运或“济匪”者,轻者没收物资、罚款,重者判刑直至处死刑。

封锁制度严密化后,苏区物资供应相当紧张。尤其是维持正常生存必不可少的食盐被控制输入后,由于不能自产,极度紧缺。红军撤出中央苏区、国民党军进占瑞金后注意到:“居民食淡过久,肌肉黄瘦,殆不类人形。”[126]其残酷情形可见一斑。米夫在共产国际的发言中谈道:“过去苏区与国统区的经济往来是相当容易的,而现在则要困难几十倍。国民党对于跟苏区经商的商人不惜采取各种镇压、枪毙的手段,而这种封锁产生了效果。如果说过去不管怎样总能把一些工业品带到苏区来,而现在可能性极少。”[127]与此同时,临近苏区的国民党控制区民众也深受封锁之苦:“食盐公卖以后,各地时有被少数甲长操纵渔利之事,规定每人只购四两,但与甲长关系密切者,至少可买四斤,与甲长无私情者,即四两亦不能到手。”[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