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体实施(第3/11页)

其二,通过长期的“剿共”战争,国民党人逐渐意识到:“民心的向背,以利益为依归,我们要使民众归附我们,要使民众信仰我们的主义,空喊口号是没有用处,我们须从民众的实际利益加以维护。”[105]为此,他们在经济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复兴农村”,纾缓民生,动摇中共的民众基础。

土地问题是1930年代国共对立中一个十分吸引眼球的话题。面对中共土地问题上的积极政策,国民政府也亟思有所作为。蒋介石曾于1932年明确谈道:“对于乡村的土地问题,我们必须深刻留心才好,如果革命真正要成功的话,我们就是要平均地权,平均地权的实行,就是土地改革,中国所有一切问题,统统集中于土地问题上……要能切实做平均地权的工作,革命才有成功的胜算。”[106]但是,对于平均地权的方法,他并不认同中共的土地分配做法,对农村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估计,也偏于乐观。1933年12月,蒋致电汪精卫,较为清楚地表达出其关于土地问题的立场:

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即人口繁殖之内地省区,亦绝少数百亩数千亩之地主,而三数十亩之中小耕农,确占半数以上。职是之故,中正对于土地政策,认为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既就分配而言,本党早有信条,即遵奉平均地权遗教,应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关于经营与整理,则应倡导集合耕作以谋农业之复兴。盖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田。[107]

本着上述认识,国民政府一方面要求:“对于被匪分散之田地,有契据有经界者,以契据付审查,无契据有经界者,以证明书状付审查,办理完竣,一律发还原主”,[108]原则上承认和维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另方面,又要求地主对农民有一定的让步。1933年夏,南昌行营颁布《处理匪区土地、地租、田赋、债务办法》,规定凡1932年前的地租、田赋蠲免,债务缓还。同时实行《均耕法》,主要内容是:土地仍归原主,佃户受佃承耕,业主不得夺佃;凡有田两百亩以上者,课累进税,税金交农村复兴委员会支配;无主土地,由农村复兴委员会代管发佃,其地租亦由农村复兴委员会代收支配。根据这一法案内容,1933年10月,蒋介石亲电指示:“我军占领地方现在未收之谷子概归今年所种之佃户收获,以济贫农。明年再照土地条例妥为处理。地方人民从前所欠各种债务一律展期清理,其各债主不得追缴。”[109]1934年8月,再次电令新收复区当年之农产物,概归当年耕种者收获,原业主不得索取田租。10月,又下令收复区从前所欠田租、房租,均予免缴,其他债务延期清理,并规定应减免利息及最高利率限制。

作为具有强烈实用取向的领导人,蒋介石虽然主张渐进的土地整理,但占领苏区后具体处理土地问题时则采用了变通的办法。他明确指示:“如何处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应当以补助剿匪进行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去办,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或者地还原主,或者实行二五减租,都是可以的;只要于剿匪进行有利,都可以斟酌办理。”[110]因此,福建事变后,鉴于“前十九路军驻龙岩时,不分业佃,一律计口授田,现均有田可耕,确亦相安”,国民政府决定对“现在之承耕者计口授佃,不予变更”。[111]等于默认了计口授田的现实。在原则维护地主土地所有权时,相当程度上考虑到普通农民的现实利益,对缓和农民不满情绪,抵消中共土地政策影响,不无意义。

针对“剿共”区域农村的破败状况,国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救济和保护措施。1933年4月,设立四省农民银行,蒋介石自兼董事长,展开金融救济农村活动。同时,本着“军民合作之方向,不得以军队便利为出发点,应以救济民众为出发点”[112]之原则,蒋介石通令前方国民党军开展救济民众运动,要求展开以民生为基础的生命安全救济、生产救济、饥寒救济、教育救济等多项救济措施救济。1934年间南京政府拨发江西“剿匪”善后治本费200万元、治标费120万元,从治本费中提出30万元,加上农行商借的40万元共70万元用于救济工作,由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到1934年9月底,共放款358569.5元。[113]为减轻民众税负,江西省政府决定实行“一税制”,即将各种税捐合成总数,冠以田赋税目统一收取,收取方式也由向就近钱粮柜所分期缴纳改为直接到县交纳,减少苛捐杂税和中间盘剥。这些措施或为治标,或系“杯水车薪”,[114]但做与不做,其产生的政治影响,终究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