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缩(第3/5页)

尽管这种论述并行于时,但从来都没有成为主流,更不用说获得尊重,风流行为只属于男性。卡姆斯本人也持有这种传统观念,即男人偷欢“偶尔发生,但很少或几乎不会导致感情出轨”,但女人偷欢则不可原谅。在其女儿离婚之后,他与妻子卡姆斯夫人乃将女儿放逐到法国,并再没有跟她说过话。简言之,对于上流女性而言,性自由的观念主要作为一种警告或消遣,出现在关于放浪之徒的小说或批评之中,而不是作为一种严肃的辩护。这一观念在下层民众中的流行,同样被痛斥为一种由男人引诱导致的可悲后果,或被指责为一种卑劣道德品格的体现,或是一种自愿的卖淫。与此同时,正如我们将会在下两章中看到,一种观点认为,女性淑德即使有其内在性,仍然主要有赖于接受他人教诲以及时刻警惕男性欲望,这种尖锐观点催生出一种针对女性行为更为严厉与禁欲的准则。

因此,在1800年以前,性自由乃被限制在某些重要方面。不过,在随后的一些年中,其中的不少核心前提——隐私、道德自由、刑罚的界限以及性伦理的理性与文化基础——已经成为了主流法学与社会思想中的共识。自此以后,人们的争议焦点越来越集中于此一观念的准确定义,而非其前提预设。与17、18世纪相比,纵观19、20世纪,人们显然已经不再那么热衷于公开争辩性自由观念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这一观念也逐渐占据了思想的主流。即使是维多利亚时代批判道德自由改革论最重要的著作,即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友爱》(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也不出所料地承认“法律与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隐私”,以及任何社会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并只能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他承认:“有可能这样一个时刻会到来,那时候惩罚出轨、诱奸甚至偷情都显得自然而正当,然而就目前看来,这一前景非常渺茫,我们甚至怀疑自己是否往这个方向在行进。”

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属于私人事务,随着此种基本观念逐渐被接受,其内涵也逐渐在扩大。最明显的后果乃是,从19世纪到20世纪,男性的滥交行为越来越得到默许,尽管一直有传统道德的支持者对此进行批评。当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进行大规模修订的时候,济贫法专员依据自然法与神法,主张下层女性要为诱发或同意非法性行为承担责任,而男性则免于接受相应惩罚。鉴于人们主要考虑的是男性,查尔斯·狄更斯1848年对一位国外访客说:“在英国,无度的淫乐成为了一种基本原则,以至于如果某人的儿子特别节制寡欲,他就会因此被警告,怀疑其身体是否健康。”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在1871年宣称,男人嫖娼应当仅被视为一种“自然冲动的不定期发泄”。1886年一份关于同样话题的内部公务备忘录也断定:“此点毋庸置疑,男人生来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论与其他跟性相关的科学理论在20世纪同样最直接地确认了男性对于异性的性冲动。不过,随着时间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开始容纳其他的人群。

其对于女性的公开容纳,与女权主义和其他社会平等意识形态的兴起密切相关。不过,这一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大多数早期的女权主义人士及其支持者,都谴责逐渐兴起的男性自由,其认为女性乃是两性之中贞洁的一方,并且这些人希望促进男性的自我克制,而不是允许女性像他们一样乱来。这就是18和19世纪以及20世纪早期的女性权利支持者所要传达的讯息。例如在1854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急于留下记录”传诸子孙:“我的谨慎观点乃是,只要性这一动物本能仍然占据着一个极不合理的重要位置,我们就不能指望人类生活会得到任何重大的改进。”约瑟芬·巴特勒曾成功地领导了反对《传染病防治法》(1864-1869年通过,1886年废除)的全国性运动,她认为因为男人们热衷滥交,性病在他们中间“几乎普遍存在”。1913年,妇女参政权论者克丽丝塔贝尔·庞克斯特则指出,其比例约为75%-80%,因此“女性选举与男性贞操”就成为了她领导的女性社会政治联盟之口号。简言之,建立一个更优良的社会有赖于更普遍的女性权利与更纯洁的两性关系。经常有人不无道理地指出,赋予女性更大的性自由并不能终止男性在外面拈花惹草。与这种性约束之主流意见并行于世且不完全相悖的是,18世纪末期以来女权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自由恋爱主张,他们将此视为解放女性与创造更平等社会的手段。

这一观念呈现多种不同的形式,反映出激进的非主流思想所具有的多样化来源与关切。其首要动力来自于对现有婚姻制度的普遍不满。自从宗教改革以来,就不时有人提出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容许自由离婚。如今随着改革派思想家逐渐意识到,当前有关婚姻的法律与传统极大地压制了女性自由,那种吁求的声音就越来越大。有的时候人们以一种沿自早期自然神论者与自由思想家的话语,指责这些法律与传统是一种基督教的强制。而另一种流行的论调则是将婚姻与奴役等量齐观,此观念认为强迫女性保持贞洁只是为了维持卖淫,而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与社会改革家对此厌恶至极。不少早期社会主义者更是认为,传统中对于两性与家庭关系的规定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相关,两者皆为害甚烈。因此,一些激进的评论者主张,夫妻应该可以自愿地离婚与再婚,而另一些人则更为激进,提出全面废除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