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恶行与公共利益

18世纪初逐渐将个人道德与公共事务逐渐分离的倾向,同样衍生出一种更为激进的观念挑战,即婚外性行为事实上能够促进公共利益。有一些性乱之举因此得到了容忍,甚至鼓励。

这一观念与正统新教完全对立,后者认为容忍卖淫不会抑制淫乱,反而有助长作用。“如果欲望有激情,它就会不受控制,”一位传教士1704年警告说,“它不会被约束在本分之内,而是尝试引诱贞洁的夫人与主妇,任何美德几乎都难以抵御。”另外一位作者在1699年指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以一种自然的方式限制欲望会导致人们采用不自然的发泄方式”,因为“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比意大利”存在更多的鸡奸行为,“而在此地,教皇的账簿里登记着八万名妓女”。

尽管存在着这些例子,但在1700年左右还是出现了一种对立的观念,主张容忍卖淫。1691年《雅典信报》的一位读者来信质问,难道给所有站街女在晚上安置一个地方不是一种进步吗?一如阿姆斯特丹。编辑回应称此观点“完全不合基督教义,纵容了一种罪恶”,不过他最后还是承认,除开宗教因素,这确是“一项不错的政策,可以避免许多罪恶”。同样,我们可以在一位苏格兰牧师1689年访问伦敦的日记中瞥见此种观念,他写道:“为了使贞洁的女性不受到引诱,我们应当容许那些漂亮妓女黄昏时分在街上晃荡。”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随着惩罚手段逐渐不受欢迎,这一观念也慢慢地得到了认可。

到了18世纪中期,即便是传教士与治安法官也普遍认为,卖淫是无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有益的,而这一观念在古典、中世纪以及欧洲大陆的先驱在当时也为人们所熟知。后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波特在一本畅销书里写道,在古代的希腊人与犹太人之中,妓女、妻妾以及公共妓院大行其道。“最明智的异教圣人”鼓励年轻人“在那里发泄欲望”,而不是侵害诚实的女性,没有人认为这种性自由“有悖于良好风俗”。治安法官桑德斯·韦尔奇认为,完全不可能也不必要压制卖淫,妓女们构成了一块重要的“荒地”,如果消失了,男人们就可能会变为鸡奸者。还有不少人认为,没有这一“发泄自然需求”的渠道,鸡奸、强奸与谋杀肯定会接踵而至。容许实际卖淫之观念的争议性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其有效性也越来越被认可。颇有影响的治安法官与社会改革家帕特里克·柯洪则断定,抑制这一罪行“不可能真正抵挡汹涌的潮水”,还不如建立“一种谨慎细致的制度”,管理性交易,将其置于警方监控之下。到了19世纪中期,这种做法得到广泛支持,而19世纪60年代的《传染病防治法》则将一套政府登记与管理妓女的系统付诸实践。

这一趋势又得到了一些实践发展的支持。其中之一就是,人们日益担忧鸡奸行为愈演愈烈,先是18世纪早期伦敦大量存在的男同性恋亚文化,后来更是出现了特定的约会场所、异装癖的集会,以及公园与公共厕所中的性滥交。而随着首都及其夜生活的扩张,卖淫乃成为一种更加明显与棘手的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诱因乃是英国陆海军人数的大规模增长。伦敦及其他港口和要塞的常规驻军与海员创造出一个巨大的性交易市场,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性病的流行。查理二世曾经雇用了一支七千人左右的常备军,还有一支海军,其人数在战时高峰期达到了两万五千人。在17世纪90年代,武装部队的总人数已经增至十一万五千人以上,到了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更是达到了十九万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那种认为年轻男子需要性发泄以免于强奸、诱拐无辜女性或求助于非自然行为的观念,实则属于当时人们日益沉迷于诱惑女性与买卖婚姻(我们在下一章会对此探讨)等行为的一种体现。

伯纳德·曼德维尔的著作及其引发的争议,对于容忍卖淫这一观念起到了特别重要的宣传作用。他的论著《蜜蜂的寓言:私人恶行与公共利益》(The Fable of the Bees:or, Private Vices, Publick Benefts)首次出版于1714年,其中为公开卖淫,或“牺牲部分女性以保护其他,以阻止一种更罪恶的丑行”之观念进行了思想上的辩护。十年之后,当这段话突然引起了广泛注意之时,他通过匿名出版了一部对于此书诙谐的阐释之作——《为公共焦虑的审慎辩护》(A Modest Defence of Publick Stews)——煽动起一场辩论。与其哲学一致,这些炮火都对向了“移风易俗”运动的社团,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将会在最后一章见到)造成了这样的忧虑。“如果妓女与娼妇都要受到那些蠢人所主张的严格检举,”《蜜蜂的寓言》一书质问道,“那得需要多少锁链或门闩才足以保证我们妻子与女儿的清誉?”妓院和茅厕一样必不可少,妓女“已经是不洁之人,犯不着兴师动众”,允许这些女人尽其所能正是为了“保证其余人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