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缩(第2/5页)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辩护中最刺眼的莫过于其对于阶级与性别的限制。虽然性自由在观念上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而且在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的工人阶级中,各种形式的自由结合也屡见不鲜,但此种观念首先还是意在为绅士与贵族提供辩护。相比之下,性规范经常被视为中产阶级体面正派的一种特征。同样地,在受教育阶层看来,劳动阶层的道德状况乃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国家的整体实力与繁荣昌盛由此维系,还因为穷人的私生子会造成地方税收与资源的负担。“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亚当·斯密在1776年评论道,都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种是针对普通民众的“严格”律法,另一种则是针对上流人士的“宽松”律法;只有后者才能够承受并彼此谅解“男女至少一方通过出轨行为”来追求快乐。尽管在18世纪晚期,有关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针对不贞行为之公共戒律最为重要的遗留形式,但不足为奇的是,倡导性自由的上层人士压根儿就不把它放在眼里。

正如斯密所指出的,性自由同样严重地偏向男性的利益。有的时候此种学说以一种普遍的意义表达出来,并时而(17世纪80年代阿芙拉·贝恩的诗歌是最惊人的例子)把男女两性都纳入其中。但多数时候它明显强调的是赋予男性自由“使用”或“享用”女性的权利,很少有专门支持女性之性自由权利的公开讨论。相反,虽然人们过去遵循宗教道德标准,如今更重视世俗的意义,但这一转变却强化了双重的性标准。不少关于性自由的讨论都承认所谓女性贞洁只是一种人造概念,是文化与教育灌输出来的产物,1749年休谟认为这一事实“如此明显”,以至于毋庸赘言。然而,人们又觉得应当继续强化这一概念,其主要理由乃出于现实的与家长制的考虑,一如那些性戒律的辩护者。这些理由中最基本的,一如伯内特主教所述:“男人对于他们的妻子与女儿具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对她们的亵渎或侵犯乃是一件不正义与有害的事情。”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一个不贞的女人可能给她丈夫生出孽种,由此危害了继承权与夫系的传承,可事情无法逆转。休谟议论道:“从这种粗浅的解剖学的观察,可以得出两性在教育与义务方面的巨大差异。”正因为血统与财产权的混乱直接威胁到公民社会的利益,所以女性失贞不应被视为无害或私人事务。(虽然“以一种更直接的方式来解释”,但根本原因乃在于“男人才是法律的创设者与解释者”,另一位作者如是说。)

因此在这一时期,随着那种认为性自由对于男性而言是自然的这一观念之兴起,一种新观念得到了强调,即正派的女性应当追求贞洁。即便是约翰逊博士,虽然他厌恶放荡之举,但也认为此中存在着一种“巨大的”差异,一位人夫偶尔小心谨慎地与人偷腥算不了什么,对他的妻子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但一位人妻的出轨则会危及“全部财产权”。

我们当然可以在18世纪找到不少上流阶层的女性,这些人公开展现出一种尺度极大的性自由。有一些证据显示出她们如何进行自我辩护。1751年,瓦纳夫人弗朗西丝居然发表了一部关于其偷欢生活的五万多字记述,冠以含糊的标题《一个贵妇的回忆录》(Memoirs of a Lady of Quality),作为托比亚斯·斯莫利特的小说《佩里格林·皮克尔历险记》(The Adventures of Peregrine Pickle)的一部分。考虑到她的第二任丈夫是一个粗鲁的阳痿者,她坚持认为其可以自由选择对另一个男人保持忠诚。这种承诺“我认为跟任何婚姻一样神圣,并且比那些强制或不自然的婚姻有力得多”。对于丈夫,她唯一感到需要负责的是,自己不应当让另一个男人的孩子来继承他的财产。

与此类似,博斯韦尔的一位女性朋友认为“她拥有与丈夫同样的自由来过得风流快活,只要不给家里带来孽种”。博斯韦尔的小情人卡姆斯勋爵之女简·霍姆,也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持有相似的看法。

她是一位敏感的哲学家,她说:“我像爱丈夫一样爱着我的丈夫,像爱情人一样爱着你,每一种爱都很真实。我对他尽到一个好妻子的本分,我对你则献身于愉悦的快感。我们守住彼此的秘密。自然的义务要求我不能怀上你的孩子,我们的爱情不能伤害其他人。我的良心并没有责备我,我确信上帝也不会感到冒犯。”

博斯韦尔有时承认,对于这种私情感到不安,“尽管她深情而宽容,却沉浸在自己的想法里。她批评我的软弱,我该怎么做?我延续着自己罪恶的爱情……”简·霍姆当时只有十六七岁。十年之后,她的丈夫帕特里克·赫伦因为发现她与一名陆军军官有染而选择了离婚。当关系败露之时,她称“自己充满自责,希望全能的上帝不会仅因为这种罪行就惩罚她,那完全是一种激情的满足,而那些激情是上帝根植在她本性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