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伦理

这一问题又因为人们对于如何定义自然法,以及如何认识人类理解力的意见分歧而变得更为复杂。不过从根本上说,存在着两种对立意见。16和17世纪的正统观点认为,自然法与《圣经》中的道德律是完全一致的。世界上的所有人,不论其是异教徒、不信教者,还是基督徒,都得服从“上帝的意志以及他直接铭刻在每个人心中的神圣理性,人们由此而得知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但它并未传达救赎所必需的宗教戒规,并且也经常被人类的卑劣习气所遮蔽。不过,“它虽然没有以自然的方式完美地铭刻在人们心上,却通过上帝以手指刻写在石板上的法律完美地宣示出来,此即十诫,而在《圣经》的其他地方则得到了更为全面的开示”。《圣经》乃是“自然法最为清晰的呈现”,而第七诫则属于“上帝的普世政治”之一,它“应得到每一个政治体的实施与执行,同时也是个体良心的伦理依据”。有些虔诚的权威人士甚至主张自然法,一如《旧约》,规定乱伦与通奸应处以死刑。这是一项“普遍公正”的法则,“其根据乃是人所共具的自然法或自然本性”,威廉·珀金斯这样坚称。而托马斯·卡特莱特则主张,“对抗自然之光”乃是否定其普世权力(他想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减轻罪责之情节,处决方式可以或轻或重)。

这种推论方式往往非常偏颇,因为它经常以《圣经》之禁令为出发点,然后在别的地方为其寻找支持。18世纪同样存在着很多尝试,以证明一夫一妻制和贞洁与理性和自然相契合。不过在那个时代,多数神学家与哲学家试图采用更客观的方式,首先是建立起法则,然后再参考通行的普世概念,如正义、仁慈及真理。因此,《圣经》中的道德律也就变成了一种次级的例证,用以支持理性的探讨。在英格兰,采用这一方式的先驱人物乃是洛克、卡德沃斯以及坎伯兰等人,并且又得到18世纪大多数温和的自然神论者与基督教思想家的进一步深化。

结果乃是,不贞之举的错误性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有些人的观念主张,所有行为的评判标准乃是其造成的公共及私人后果,而性自由则总是导致伤害。但多数人持有相反的观点,即存在着一种绝对、自然的道德,先于上帝的诫命与人类的法律。在这一论述框架下,不道德的性行为违反了自然法,无论其背景或后果是什么。不贞之举本质上“违反了理性与真理”,威廉·沃拉斯顿这样认为。约瑟夫·巴特勒则承认,不可否认,这种行为似乎有的时候(甚至在“某些最令人震惊的事例中”)产生出的快乐要多于痛苦;但无论如何,其肯定要受到我们内在道德本心自然而绝对的谴责。同样的结论亦来自理查德·菲兹、弗朗西斯·哈奇森、理查德·普莱斯、约瑟夫·普利斯特里、罗伯特·马尔萨斯以及无数不那么重要的思想家。

不过,单纯凭借理性而建立道德存在着一种危险,即便当其目的是为了支持美德之时,也可能在有些时候偏离传统的规范。哈奇森在构建出一套完全理性的性伦理之后,发现自己被引向了一个结论,即“后代的缺陷”可以为已婚男子纳妾提供理由。其他的道德家,例如亚当·斯密与沙夫茨伯里伯爵三世揭示出,古典风俗中对于可允许及不允许的性行为之区分,实质上只体现出一种程度差异,只是为了避免过度放纵,而不是为了严格限制某些类型的两性关系。在“由自然所激发的两性激情”之中,斯密解释道:“所有强烈的表现形式都显得不雅观”,无论是在已婚还是未婚状态。对沙夫茨伯里来说,他干脆建议读者,正如“搔痒引起的大笑成为了一种极度的痛苦”,因此适度的性能够带来愉悦,而“过度……则会导致混乱与烦恼”。这类观点不一定旨在推动性自由,然而较之过往,它们的确以一种更为宽松的立场来定义贞洁。我们将会在第四章(“一夫多妻制与人口”)中看到,从与人口学和经济理论的视角思考性伦理的新风尚也潜藏着类似的风险。正如马尔萨斯1803年所指出的,甚至这种观点也变得平常:“某些不合法的男女关系为双方都带来了快乐,并且没有损害任何人。”而早前的评论者对此则完全无法想象。

这种对于伦理的开放态度也逐渐影响到了教士的最高层。因此在18世纪,一位苏格兰教会的领导人士就有可能写一部书来严肃地论述“一种自由得多的性交易”。在其中,罗伯特·华莱士主教提出,男人与女人自由自愿地与不同的伴侣相继同居,可以消除关于女性矜持的错误观念,因为“跟一打男人温存过的女人绝不会对第十三个男人摆出冷淡的架子”。思想上不那么新锐但同样惊人的宽松立场出现在乔治二世的约克大主教朗斯洛·布莱克本身上。“我经常与他一同进餐,”霍勒斯·沃波尔曾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