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与道德真理

在一切观念之中最具腐蚀性的即是:不贞之举并非总是有害或错误的。正如我们所见,这是对于性戒律强制化的一种由来已久的挑战。不过,纵观中世纪与文艺复兴时期,性自由只是得到了无力而含蓄的辩护。多数时间它是以一种随意与秘密的方式被提出:一种虚构的修辞,或对于特定罪犯的辩解,而不是作为一种源自普遍原则的公共信条。除此之外,社会、思想以及体制的权威也不遗余力地痛斥此种观念。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执行性戒律,对此的争论当然一直在持续,至于彻底废除性戒律,这种意见却从未被严肃地提出。与之相较,从17世纪晚期开始,那种认为不贞之举可能无害的意见开始得到表达,并且其说服力与影响力要强大得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道德律是什么这一问题被卷入到启蒙时代早期那些最重要的神学与哲学争论之中——关于真理的性质与确定真理的方法,关于《圣经》的地位,以及关于政治与伦理权威的正当性基础。从这些辩论之中,一些新的观念在多个角度浮现出来,对于全面禁止不贞之举的做法提出了怀疑。这些观念的贡献往往是隐在的或无意的,因为不论是保守的还是激进的伦理与宗教理论家,都未必希望助长性自由。无论如何,总体的影响乃是道德法则被人们置于一种更自由与更多元的基础之上。

在正统神学自身之内,一直存在着充足的潜能,以重新考虑性规则。虽然《圣经》禁令的主旨足够清晰,但对此的细微阐释却从来都不是简明易懂的。贞洁这一概念的内涵取决于合法婚姻的定义,因此很有必要求助《圣经》,以为此类事务确定基本原则:在何种范围内可以允许血亲结婚、离婚与再婚的可能性,以及一夫一妻制。不止于此,虽然官方的说法是第七诫包括了所有的不贞行为,但人们仍然争辩《圣经》对于通奸、偷情、乱伦、卖淫、不洁及淫荡之行的各种禁令该如何阐释,这些禁令彼此如何取得一致,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圣经》其他地方隐含的规范相协调。除此以外,还存在着关于适当惩罚的难题。不少都铎时期与斯图亚特早期的评论者都认为,通奸者应当被处死,一如《旧约》中的命令(《利未记》,20;《申命记》,22),并且在1650年这一措施得到了《通奸法案》的确立。尽管如此,更为传统的观点总是认为《摩西律法》的这一部分虽然有指导意义,但已不再具有必然效力;因此“应由每个国家自行决定,对于此种行为究竟是处以死刑,还是通过某种严厉的谴责来予以惩罚”。更为复杂的是,基督在有的时候确认甚至强化道德律,以批判不贞之举(例如:《马太福音》,5;《马可福音》,10),但看上去与此矛盾的是,基督有时候又对于通奸的女性展现出宽容(《约翰福音》,8):后者是否暗示基督对于此种罪行一种更为宽容的观点,或仅仅意味着他拒绝“插手治安法官的事务”?

与此前宗教改革与空位期的情况类似,17世纪末宗教一体化的断裂,对于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提供了新的刺激。人们否认《圣经》对于通奸与卖淫的谴责也包括了普通的偷情,“在那个时代一桩微不足道的罪行”。他们认为,婚前性行为乃是“清白与无害的”,《旧约》显示此种行为“在古代得到了宽容与允许”,它“并未危害到第三人,双方都作为个体行事”。同样流行的做法是援引《圣经》的先例为离婚、姘居或一夫多妻制提供辩护。有些人甚至在《圣经》中寻找根据,为一个已婚人士与一个未婚人士的“半通奸”行为提供辩护。在17世纪90年代,牧师约翰·巴特勒激起了众怒,因为他在教会法庭与印刷品中详尽地声明,在某些情况下,与一个女人未婚同居(他这么做过)以及与她生下小孩(他也这么做过)不能算是通奸或偷情,尽管那个男人之前已经有了妻子与小孩。这一时期新兴的杂志对于性道德之辩论更加广泛与公开,这使得人们对于传统道德规范的质疑获得了更多关注。索尔兹伯里主教吉尔伯特·伯内特哀叹道,这些辩论“支持自由恋爱,甚至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亦如此”,它们如今被公然提出,“在人群之中蔓延,并且在人人口中谈论”。

不过,传统伦理面对的最直接挑战,并不是来自对于上帝言语的重新阐释,而是来自1700年左右逐渐兴起的对于伦理之真理与权威的争论。《圣经》之为道德根基这一观念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攻击。其一是有人主张,《圣经》中任何与理性相悖的内容都不能被视为真理;其二是有人坚称,基督教的道德律并不是上帝所赋予,而是像其他文化一样,只是人类的习俗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