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良心

此中存在着不少重要的催化剂。至17世纪晚期,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人口膨胀与资源短缺,对于不道德行为之严苛态度得到巩固,而在此时,人口压力趋于平缓,同时生活标准开始提高: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恐惧逐渐减弱。与此同时,17和18世纪的政治进展也极大地强化了个人自由的基本理想。从英国内战到美国革命及其后,政府当局与国民权利的紧张状态是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而“自由”则可能是最为有力的意识形态概念。对于个人自主应当施以何种限制,这一问题不只关系到私人良心,也关涉到公共行为的整体领域。不足为奇的是,在18世纪早期,许多评论者把不道德行为的显著增加,与这种政治独立精神的日益发展联系起来。1730年一位主教评论道,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基本假设变得如此强大有力与无拘无束,以至于它产生出一种道德败坏的信条:

倘若人们没有权力随心所欲地说话与行动,至少在与他们自身相关的每件事上不能如此的话,那么自由就是不存在的。对于合理的自由(reasonable liberty)这一表述,他们无法理解,他们头脑中的自由一旦处于规则与限制之下,就已不复存在。

一个更为直接的影响则是《宽容法案》的通过,它在法律上认可了非国教信仰。但这并未付诸实现,因为对于宽容之质疑乃被广泛接受。与法案正相反,最主流的观念仍然是批评这一宽容理念。这项新的法案之所以被提出来,只是作为1688年革命罢黜詹姆斯二世之后的一种有限而遗憾的政治妥协,并旨在赢得宗教异议者对于新制度的支持,从而在本质上并非一种出自衷心的政策(事实上,不少教会人士不久就后悔通过了这部法案,并试图废除它)。不过在实践中,这部法案很快就建立起了一种几乎完全自由的意识,至少对于那些名义上是新教徒的男性与女性而言是如此。它同样使得人们有可能免于任何信仰,尽管按照法律的字面不能如此。无论如何,宽容之建立有助于削弱一种假定,即信仰之多元注定要造成社会之失序。虽然宗教与政治分裂之暴力在光荣革命之后仍绵延不绝,然而一种共识却愈加强烈,即话语与信仰的差异性是无可避免的,而法律只应当管理行为,而非思想。因此在英国的公共生活中,一种前所未有的意见与表达多样性就呈现出来了。

个人自由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延伸至私人行为及信仰?此问题尤其成为了移风易俗运动之聚焦点所在。这一运动同样将此问题政治化,因此性戒律的强制执行就与宗教及党派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这一运动主要为辉格党人、异见分子以及他们的同情者所发起。他们自身组织为私人性团体,并通过世俗方式来惩罚罪人,这种行事方式暗中挑战了英国国教会的权威。不止于此,它还再次唤起了危险的空位期之幽灵,盖因“移风易俗”曾是清教徒的口号。正是这些原因,使得此一运动激起了托利党人与宗教保守分子的激烈反对。

结果则是,1689年之后,新教的敌人以及运动的批评者们,时常攻击异见分子与道德活动家,称他们自己沉浸在自由之中却反对他人之自由。道德不也是一种个人良心的事务吗?他们是什么人,要规定其他所有人的救赎之途?“为何你们不能那样开明,像你们得到宽容一样来宽容别人,将你们手中取得的东西也给予他们?难道因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步伐与路径走向天堂是不合理的吗?”如果有人选择慢点走,停下脚步甚至“在途中喝酒(也可能是嫖妓)”又该如何呢?“你们捧着垃圾,而我则拿着酒瓶。”约翰·丹尼斯的剧作《直布罗陀》(Gibraltar)中的一个角色如是说。“如果良心自由普遍存在,为何每个人不会因自行其是而受到诅咒?”“良心自由,你懂的,夫人”,在《爱的诡计》(Love’s Contrivance)中,奥克塔维奥对贝丽扎这样说道,意在为性自由辩护(“嗯,并且男人的良心宽广得很。”她答道)。关于现代阶段,道德家阿瑟·贝德福德评论道,《宽容法案》“尤其被用来鼓励通奸”——“如果一个人可以坦然地犯下罪行,他们会说自己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并且照犯不误。”

因此,这一思维方式的日益突显也展现出,对于政府职权之界限、新教之宽容以及道德监管之基础这些方面,存在着政治与社会的对立,但它也同样反映出更深刻的思想趋势。其中有三点尤其推动了性行为属于私人事务这一观念:意识、惩罚以及道德律三者的概念变迁。

基于良心而为性自由作辩护,这部分源于宗教自由的论说。一些鼓吹精神自由的理论家推导出这一观念的逻辑结论,主张个人的良心应当是所有事情的终极指引。将个体直觉逐渐抬升为至高的道德裁判,这是此一时期最引人瞩目的观念发展之一。当一个人处理伦理问题之时,应当遵从自己的良心,这种观念如今显得顺理成章;而这在1750年就已被视为当然:“每个人都应当凭他自己的良心来调整自身的行为,而无须考虑世界上其他人的意见,这正是道德审慎的首要准则之一。”塞缪尔·约翰逊写道。无论如何,在1700年之前,这种观念被视为对于人性固有之堕落以及私人自省之不可靠等传统思想的直接拒斥。为了造就真诚,最终裁决罪恶之人会忽视那些曾经重要的责任:充分了解自我,寻找真理,以及为过失负责。这种观念毫无道理地假定每一个男人与女人都能够自行判定对与错,而无须经书、法律或师长的帮助。它甚至暗示道德规范有可能是相对的。在所有那些能够毒化一个共和国的煽动性教义之中,托马斯·霍布斯于《利维坦》中指出,居于首位的就是“每一个平民都是善恶之行的裁决人”,居于次席的则是“任何违反良心之举皆属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