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性自由的兴起

有人说,真正的自由是有机会跟所有女人交往,无拘无束地满足她们的肉欲与贪婪;然而这是无法无天、毫无理智的野兽之自由,并且必将导致毁灭。

——杰拉德·温斯坦莱,《自由法》(1652),第17页

上帝让这些自然的感情与欲望得到正当的满足,使生命更加甜美与宜人……肉体欲望的满足不会伤害到任何人,不是罪恶,而欲望与渴求本身也不是罪恶。

——彼得·阿内,《论社会之幸福》,第三卷,第83页

爱是自由的:承诺永远爱同一个女人,跟承诺永远信同一种教条一样荒谬……我以为,一旦废除婚姻,对于两性关系的健康而自然的安排就会随之出现。

——珀西·比希·雪莱,《麦布女王》(1813),第147、151页

我们认为那(一项理由)是关键性的,即社会和法律应当赋予个体在与私德有关的事务中具有选择与行动的自由……我们因此建议,成年人之间私底下自愿发生性行为不应当再被视为犯罪。

——《同性恋罪与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1957),第24-25页

16世纪晚期与17世纪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发展就是宗教分裂的蔓延。经过了数十年的内战、宗派斗争与重建一体化的尝试后,在不惜使用武力的情况下,1689年的《宽容法案》在法律上承认了宗教多元的正当性。这些重大的神学与政治争论之历史回响,逐渐摧毁了性戒律的神学基础。性宽容从宗教宽容之中萌芽滋生。

它的演变实际上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核心特征。性自由的观念吸引了很多17和18世纪的思想家,并且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最根本的思想进程。除此之外,尽管这一观念源自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神学与哲学论辩,但其对于后世的影响力则一直存在。它的突现永久地改变了我们对于性的认识。即使在今天,在非常不同的社会与思想环境中,它仍然继续激起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