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余到职业

社团的沉浮致使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一场根本转变。直到此时,对于性犯罪及其他罪行之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公共自律的原则。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的职位应由附近公民轮流担任,他们集体负责维持内部的正常秩序。致力于改革的社团宣称要复兴这种公共管理,并且人们普遍认为,它们的运动鼓动了为数众多的民众自发成为了检举恶行者。

事实上,主(塔桥)社团中的积极分子少得惊人。除非他们碰巧是教区官员,否则其中多数支持者只不过每个季节捐一些钱罢了。主社团的核心——那些参加每月一次的集体大会以及竞选社团各种职位的成员——加起来不过“近五十人”,而社团多数事务乃是由一个九人委员会负责处理。此外,抵制淫乱之运动所依靠的也并不是一群业余积极分子,恰恰相反,侦查与指控妓院依靠的是少数雇佣者:经常是两个人,得到本方警察之协助,有时候再加上一两个帮手。至于监管妓女,这一运动也主要是通过鼓励在职官员与治安法官恪尽其职来达到目的。其关于地方监督员的著作、机构以及网络,激励着有改革倾向的警察,与此同时,它也以大笔现金来慰劳与奖励他们的工作。根据1694年的记录,这也是唯一存世的详细记录,主社团曾向两名全职妓院侦查者及其文书支付了近二百英镑,另一次向妓院的指控者支付了八十英镑,还有一次为勤勉的教区官员额外补偿了开支。甚至社团的地方“管事”,在每次发起筹款之后都要得到佣金。“因为我们的法律程序得不到丝毫报偿,”此项运动的一位主要宣传者以一种西塞罗式的笔法论述道,“所以必须承认,金钱乃是这场战争的武库粮仓。”

因此,这场改革运动的主要趋势并非如传统所认为的建立“一种自愿的监管”,甚至也不是像《新牛津英格兰史》(New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所谓的“发动普通市民强制实施法律”,而只是增强了现有监管方式的效率。那些特别狂热的法官与警察,一直以来就倾向于对性罪犯发起指控。社团运动对此之推动,在于雇用了专门的助手,系统地采用了没有限制的搜查证,以及通过改革司法建立了常规的简易法庭。通过这些技术层面之改良,即使少数人也能够作出大量简易判决。社团针对其他罪行的努力也与此方式相类。在社团运动自身的宣传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其大多数支持者在诉讼过程中感到气馁的,正是检举道德罪犯时所碰到的麻烦、开销以及不得人心。

事实上非常明显,那些在运动中一贯表现积极的志愿者,到头来往往都是以法律为生之人。最知名的社团活动家是约翰·登特。在运动发起之初,他还是一个出身低微的虔诚小伙子。1692年,当他的祈祷团中的成员矢志揭发道德罪犯之后,他也加入了这场运动。十年之后,1702年,当他正在梅菲尔帮忙抵制“公共猥亵”时,他的一个同僚遭到了士兵的袭击。登特把他的朋友从打斗中拉出来,将奄奄一息的朋友抱在自己怀中。在1704至1707年间,我们发现他这位改革者致力于检举亵渎安息日、诅咒以及酗酒行为。1709年他成为了一名警察。那年3月,他在协助抓捕一名街头流莺的时候被杀害。虽然如登特的朋友所称赞,他为人真诚、虔敬,是“维护信仰之义战”的顶梁柱之一,但很显然,他同时也是一名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他全身心投入“逮捕与指控数以千计的下流淫荡之辈(如妓女),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守安息日者、亵渎诅咒者以及醉汉”。

乔纳森·伊斯顿是一位职业工匠,他甚至比登特更早地投入到这场运动之中,实际上,他参与发起了这场运动。在1690年,他是伦敦东区反妓院宣言的签署者之一,几年之后,他成为了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然而几乎从一开始,他的动机就遭到了质疑。他一再被人指控诬告、勒索与侵犯人身。米德尔塞克斯的地方法官对他明显勒索妓院老板与顾客之行为进行了调查,下议院亦对此展开过调查。在17世纪90年代早期,他被判处罚金,剥夺法律权利,并在新门监狱关了几个月。十几年后,他又因欺诈被判处罚金二十英镑,戴上颈手枷,并被送进监狱。

还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抵制不道德行为的业余活动家如何逐渐堕入金钱的泥潭,那就是伊斯顿的同僚博登海姆·里斯,他是运动早期的另一名关键人物。里斯的初始生涯类似约翰·登特:当运动开始发起时,他是一名刚结婚的宗教社团成员。和妻子托马森一样,他通过培训成为了绣工。然而通过社团运动,他在都市底层执法方面做得有声有色。从1693年到1695年,他受雇于塔桥社团,成为它的一名妓院侦查者,每年可以得到七十五英镑的薪水与开支。随后他投身于抓捕重罪犯,因为油水更大。在17世纪90年代晚期,里斯成为了一名成功的捉拿强盗者,因为抓获了詹姆斯党的阴谋家、小偷与伪币犯,他得到了大量酬金。几年之内,他就积攒了足够多的钱,为自己在新门监狱谋了个副看守的职位,他在那儿一直干到1725年去世为止。倘若里斯一开始对于性乱之举还怀有强烈的憎恶,那么在世纪之交的时候,这种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因为他在那个时候已经去嫖妓,并且把梅毒传染给妻子,还在肉体上对她百般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