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8/25页)

朱绍侯先生看到:“研究汉代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根据”(95);于振波君分析燧长、候长和戍卒的爵位之后,认为不存在“什么级别的官吏与哪一级爵位相配”的制度(96)。西嶋定生也认为,“不可能按照爵级赐与来显示官爵的授与及其晋升。”(97)。唐人杜佑已经指出:“二汉并有秦二十等爵,然以为功劳之赏,非恒秩也。”(98)清人钱大昕亦云:“爵虽高,初无职事,非有治民之责也。官有定员,而爵无定员,故云:‘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99)因爵非官资,所以爵级与秩级间在官资上并无对应关系。高敏先生也这样说:“官与爵是互不相干的两码事了。”(100)

跟后代加以比较,情况就更清楚了。首先,在魏晋官品体制下,各级爵号置于各级官品之中,与职事官、散官、军号等同列,从而一体化了。进而,两晋以下以爵位起家之制逐渐发展起来:“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101);北魏宣武帝为五等爵拥有者制订了起家“选式”(102);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103)。简言之,晋以下“资格”要素被配置于爵级之上,可以依爵起家了。在这时候“资格”就作为纽带,把爵级和品级联结在一起了。反观秦汉,爵级与秩级间并无这样一条纽带,爵级与秩级是“疏离”的。这种“二元性”,我们看成是秦汉帝国品位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

沿着“品秩要素配置”的思路,继续比较爵、秩两方的待遇配置。这时人们还能看到,秦汉辐辏在爵级上的特权与待遇,明显优于后代。首先是秦爵与汉爵的经济待遇比后代优厚,对此我以往曾有阐述(104)。此外后代很多附丽于官品的待遇,在秦汉时是附丽于爵的。为此再略举两端。

第一,依官阶授田还是依爵级授田。西晋占田制,“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105);唐朝均田制下,官僚占有永业田的特权依官品而定,封爵的永业田与官品不过略有参差,而且授田时爵与官不并给,只能取其多者。秦汉的授田或名田则与秩级无关,而是以爵为准的。其具体规定,可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106)。而且,汉初第7级爵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有食邑(107)。汉武帝时,除列侯、关内侯食邑之外,至少第15级爵少上造以上仍可食邑(108)。依爵级授田或占田,应视作周制的历史影响,周朝的“爵禄”是体现在土地人民的直接占有之上的。

第二,用官阶减刑还是用爵级减刑。南北朝唐宋实行“官当”制度,就是用官阶减刑。秦汉的官贵则不能用秩级赎罪,而是用爵级赎罪的。《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晁错:“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此外,秦爵可以用来赎出隶臣妾,见云梦睡虎地秦《军爵律》。由《二年律令·钱律》等所见,汉初也可以用军功爵减刑免罪,一级爵位可免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为庶人。朱绍侯先生因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9)爵可以免赎刑徒,其实也跟周制相关,周朝“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110)。

占田和减刑,是官僚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特权和法律特权;而在秦汉之间,它们配置在爵级而非秩级之上。各种特权待遇在爵、秩两方的配置及变化,顾江龙君也有不少考察,兹不详论。之所以配置在爵级上的特权相对较重、配置在禄秩上的特权相对较轻,也要从二者的来源上加以理解。禄秩源于胥吏“稍食”,而在周朝,有爵就有贵族特权,无爵的胥吏则是一个很卑微的层次。在那时候,占有一块土地、管着若干人,才是地位和身份的标志;而做吏、做家臣,等于是自己没地可食、没人可管,只好到别人家当差混饭,跟臣妾差不多少。直到汉代,那种观念仍然残留着,所以官僚“因功封爵”没什么问题,但“以爵为吏”就不合古义了,等于让贵族去做臣妾了;所以依爵占田、依爵免罪没什么问题,但依秩占田、依秩免罪就本末倒置了,等于拿臣妾当贵族了。

至于平民拥有“公士”以上爵,其实也与周代政治传统有关。周代“士”还有另一个意思,就是军士。“士”本指成年男子,故“士女”可以并称。部族时代全民皆兵,成年男子作为“国人”都要执干戈而卫社稷,因而称“士”,当军士;非统治部族的男子则另为“野人”,只承担农耕但不能成为正式战士。《国语》中的“士乡”、“农乡”,也就是“国”、“野”之别,“士乡”之“士”就是国人、军士(111)。又十六国的若干政权,以统治部族的成员为“国人”,组成国人武装,专事战射,而以其他民族成员从事农耕(112),与周代国人制度也是很相似的。在国野制度下,“士”是高于野人的一个身份。而二十等爵的“公士”爵号,我们认为来自国人做军士的制度。“军士”虽非爵号,却是高于野人、高于未服军役者的正式身份,后来就在二十等爵制中化为爵号了。卫宏《汉旧仪》释“公士”:“赐一爵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国君列士”即军士。魏人刘劭《爵制》释公士:“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又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不更”的爵号,既是一种军士等级,也是相对于“凡更卒”而言的。颜师古释“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113)“不豫更卒之事”是说只任军士,不承担其他更卒义务了。那么秦汉赐民爵,其实也与周朝身份传统有关。汉代不计功勋的赐民爵,很像是一种赋予国人身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