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品位结构的研究框架

本书的阐述,以秦汉帝国的官僚品位结构及其变迁为对象,那么什么是“品位结构”,就应先予以阐明。虽有句话说是“细节决定成败”,但那只在特定意义上才有效吧;《孟子·告子上》则云:“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细节考察是在整体考虑中获得意义的,而整体考虑要以一些基本概念为前提,它们应能互相支撑、形成系统。本章的目的,就是对“品位结构”研究的那些前提性概念进行阐述,以期为本书其余各章的讨论,提供一个较具系统性的框架;让随后对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的性质、特点与变迁的阐述,得以在其中展开。也许有人认为,构建理论不是历史学的任务。但这问题其实不大。只须这么想: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而不是为了符合“历史学”,就成了,不必画地为牢。也许又有人认为,使用模式是简单化,是主观剪裁历史。其实那是个思想方法的误区。理解历史与社会不止一种手段。正如彼得伯克所说:“模式的功能就是简单化,从而使真实的世界更易于理解。”(1)使用模式肯定会发生简化,会忽略一些东西,但它也能提供其他手段(如叙述)所看不到的新东西。制度史的研究是一种结构功能研究,而结构性分析需要借助模式。模式以简化的方式使史实易于理解,但那并不等于说由此而来的论述和证明也是简单粗糙的。相反,可以通过努力,而使之充实、丰满和精致起来,而那就是我们的尝试方向。

一 品位结构:分等与分类

中国官阶制经历了三千年的连续发展。早在周朝,官员组织就颇具规模了,相应也出现了最初的官员等级制,如公、卿、大夫、士那样的等级。此后帝制的两千年中,王朝使用过的位阶序列,形形色色而蔚为大观。像周代爵命,秦汉禄秩,二十等爵和封爵,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九品官人法的中正品,将军号,散官,唐朝文武阶官,勋官,宋朝的寄禄官,科举功名或学历,以及各种分等授予的加官、衔号,等等。“官阶研究”的提法只是为了便利,是简化了的。禄秩、官品等可称“官阶”,而把“爵”或“勋官”之类说成是“官阶”,其实不尽妥当。“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可以涵盖更多等级序列,甚至把各种具有品位意义的安排都容纳其中,例如朝班、舆服及各种礼制等级。不过“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研究”的表述也略失“技术化”了,给人一种只在管理技术层面上讨论问题的感觉,其实传统位阶品级向人们展示了更广阔的政治、社会甚至文化意义。

前所列举的各种等级序列,以往的学者已提供了大量研究,但大多是分别考察的,例如封爵研究、官品研究、阶官研究,等等。这里想尝试的则是一个综合性观照,不但分别考察各种等级序列,尤其要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即,立足于不同位阶的特定功能,进而观察它们是如何互相组合搭配在一起的,组成了一个什么东西。那个东西,就是所谓“品位结构”。扫描历朝位阶,能看到各种序列的各种组合样式,例如周有爵命,秦汉有禄秩、二十等爵与封爵,魏晋南北朝有官品、中正品、散官、军号,唐代则是品、阶、勋、爵相互配合。这就提示人们,历朝的“品位结构”是不断变迁的。毋庸赘言,揭示这种结构及其变迁,对认识中国官僚政治与制度,是有意义的。

为什么要把官阶结构表述为“品位结构”呢?还得回到官阶研究的对象上来。面对各种位阶品级之时,我们想弄清什么?在这时候,我把官阶研究对象概括为两点:官职的分等和分类,官员的分等和分类。下面加以阐释。

也许有人认为,官阶主要是用于“分等”的。但那看法并不全面。“分等”是官阶的主要功能,但官阶也用于“分类”。“分等”和“分类”问题的产生,来自官僚组织的结构特征。官僚制是一种“科层制”,其结构特点就是分科分层。“分层”就是“分等”,“分科”就是分类。各种职位,是被配置于不同的“科”、“层”之上的。“事”必须由“人”来承担。行政事务之所以用“职位”做最小单位,是因为“职位”对应着一个人,是分配给一位官员的一份权力、责任和资源。所以等级管理的对象,除了“事”之外还有“人”。“人”的等级管理,显然构成了官僚组织的又一个子系统,如其考核、任命、薪俸、待遇、奖惩、培训等等。简言之,官僚组织除了职位结构之外,还有一个人员结构,二者都要分等分类。

官员不仅是一个行政工具,也是一个身份主体和利益主体。他的职业动力在于寻求更高地位和更高报酬。为保障其身份与利益,有时候就要在职位的等级与类别之外,另行安排官员的等级与类别,为之制定相应的位阶,以体现其资格、地位与薪俸,保障其升降调动,并以此实施激励奖惩。那种独立于职位结构的官阶,就是“品位”。“品位”是官员的个人级别,是其待遇、资格和地位的等级,而不是职位的等级。现代文官等级制被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职位分类”,一类是“品位分类”。若简单说来,只给职位分等分类,不为官员个人设置级别的等级制,就是“职位分类”。在这时候,官员居于什么职位,就是什么等级,其地位依职而定。若在职位分类之外,另行为官员个人设置级别的,就是“品位分类”。这时官员的实际地位,是由职位等级和个人级别综合决定的;职位等级与个人级别未必一一对应,有较高级别任较低职位的,也有级别较低但职位较高的。“职位”必须被纳入不同的等级和职系,“品位”则是“可有可无”的,有时设置,有时候就不设置。很容易看到,两种分类,就是对职位结构与人员结构二者关系的不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