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监禁与惩罚(第4/4页)

我们的感受是,在更加平等的地区,法律与司法体系、诉讼与判决程序,以及刑罚体系,都是在咨询了专家(犯罪学家、律师、监狱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等等)的意见之后确立的,有关如何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改造罪犯的理论和经验成果在这些制度中都得到了体现。相较之下,在更加不平等的地区,法律框架和刑罚体系的确立似乎是为了回应媒体及政治压力,为了(显得是在)强硬地打击犯罪,而不是深思熟虑地判断哪些措施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成员约翰·西尔弗曼(John Silverman)曾表示,监狱的效用仅仅在于“用虚张声势来回应媒体的持续轰炸”。最后,唐斯与汉森的言论值得完整地引用:

人们愈发对犯罪感到恐惧,对刑事司法体系失去信心……这使得公众更加倾向于严酷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在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公共政策和竞选活动都回应了公众的要求,对犯罪处以更加严厉的判决和更加漫长的刑期;这样做的理由是,刑罚政策要起到惩罚的作用。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瑞典和芬兰,“面对道德恐慌和‘宽容与不宽容的周期变化’激发的公众情绪”,政府“受到的影响较小”,公民较少主张和支持采取更加严酷的刑罚政策,政府也抵挡住了执行此类计划的压力。


[1] 欧文写道,人们普遍认为监禁的“官方”目的有四项:对犯罪的惩罚、威慑、令危险的罪犯失去作案能力,以及改造罪犯;但事实上,决定美国的监禁率和监禁状况的是另外三项目的。这三项“非官方”目的是:阶级控制(保护诚实的中产阶级公民免受危险的下等阶级罪犯威胁);找替罪羊(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上——例如愈发严重的财富与收入不平等——转移开来);以及利用来自危险阶级的威胁来赚取政治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