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监禁与惩罚(第3/4页)

美国大力发展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受到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谴责,这种设施的目的在于将囚犯与社会永久性地隔离开来。此类监狱有的独立存在,有的则是“监狱中的监狱”,囚犯每天会被单独监禁达23个小时,只有在单独放风和淋浴时才能离开狱室。医疗人类学家洛娜·罗德斯(Lorna Rhodes)曾在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工作过,她表示囚犯生活的特征是“缺乏放风、激励和社交”。囚犯常常患有精神疾病,对最终获释也毫无准备:他们没有有意义的工作,也无法接受培训或是教育。对超高安全级别监狱中在押人数的估算各异,最多可达40000人,而且新的超高安全级别监狱还在不断建设之中。

当然,美国国内的监狱状况也千差万别。近来,“关于美国监狱安全与虐待状况”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全面地揭露了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详述了那些更为人道的制度与做法。马萨诸塞州提出了一项医疗动议,不间断地为囚犯提供狱中和获释后的医疗服务;马里兰州为囚犯设立的精神疾病筛查项目堪称典范;佛蒙特州保证囚犯能够拨打廉价电话,以保持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明尼苏达州有座高安全级别监狱强调人与人的接触、自然的光线与感官刺激,定期放风,以及与囚犯打交道时要带着尊重。回顾图表11.2就会发现,这些事例大多出自更加平等的各州。

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监禁率也更高;除此之外,这些地方严酷的监狱制度以及保留死刑的事实,所体现的都是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而不是更高的犯罪率。

监狱有效吗?

如果监狱真能威慑犯罪、保护公众,那么将更多人关入监狱、用严酷的手段打击罪犯,也许是值得的。[1] 然而,全世界专家的普遍共识似乎是,监狱并不太有效。监狱精神病学家吉利根认为,“将一个平和之人转变为暴力分子的最佳方式就是把他投入监狱”。事实上,如今在美国监禁已经不像过去那么有效了:违反假释条例和多次犯罪越来越多地导致了监禁率的上升。在1980至1996年间,因违反假释条例入狱者占囚犯总数的比例从18%增加到了35%。漫长刑期的威慑作用似乎要弱于高定罪率,而且一个人被监禁的时间越久,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的难度就越大。吉利根说道:

刑事司法体系和刑罚体系的指导原则是,相信惩罚能够威慑或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但这一原则是个巨大的错误。事实上,惩罚恰恰是我们所知的最易于激发暴力行为的因素。

用刑罚体系来威慑犯罪的努力并未奏效,反而导致了犯罪的增加。在英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反社会行为法令》的通过十分有争议,部分原因在于根据该法令,某些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还有部分原因则在于,有些年轻人将触犯该法令视为成年礼和荣耀。

尽管监狱无效似乎正在成为专家们的共识,但收集有关各国再犯罪率的详实数据仍然十分困难。与更加严厉的国家相比,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关押的更有可能是惯犯,因此我们的预期是,监禁率较低的国家再犯罪率较高。但事实上,在惩罚措施更加严厉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高(美国和英国的再犯罪率在60%至65%之间);在惩罚措施较为宽松的国家,再犯罪率似乎更低(瑞典和日本的再犯罪率在35%至40%之间)。

态度变得强硬

我们已经看到,决定监禁率高低的不在于犯罪率,而在于官方对待犯罪的态度是倾向于惩罚,还是倾向于改造。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差距更大,“我们与他们”之分更加根深蒂固,彼此之间普遍缺乏信任且对犯罪感到恐惧。此时,公众和决策者都更加愿意将违法者投入监狱,用惩罚性的态度对待社会中的“犯罪元素”。更加不平等的社会同时也是更加严酷的社会。由于监狱既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又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这些社会之所以还维持很高的监禁率(并且承担很高的成本),必然是出于与有效性无关的其他原因。

监禁率更高的社会,用于福利的支出也更少,对于美国各州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而言都是如此。犯罪学家唐斯和克尔斯廷·汉森(Kirstine Hansen)发现,“惩罚措施扩张、福利收缩”的现象在过去数十年间变得愈发突出。社会学家埃利奥特·柯里(Elliott Currie)在出版于1998年的《美国的犯罪与惩罚》(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一书中指出,自从1984年以来,加利福尼亚州仅仅新修建了一所大学,却修建了21座监狱。在更加不平等的社会,用于福利、教育等积极用途的资金纷纷流入了刑事与司法体系。就富裕国家而言,在收入不平等程度与警察及国内安全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之间,存在着显著关联。瑞典每10万人中仅有181名警察,葡萄牙每十万人中则有450名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