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2/7页)

合作需要通过谈判的过程(即我们常说的政策协调)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并不是处于先在的和谐状态)变得互相一致起来。林德布洛姆把政策协调界定为:

如果在一系列决策中出现调整的现象,以使任何一种决策对他人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次数上得到避免、减少或者抵消,那么这一系列决策就处在协调之中(Lindblom, 1965, p.227)。

通过政策协调过程,当行为者将它们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者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时,合作就会出现。用更加正规的语言对此作一总结,就是:作为政策协调过程的结果,当一国政府遵从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它们自己目标的相互认识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

当我们在脑海中树立这种概念时,我们就可以像图4.1所显示的那样,对合作、和谐和纷争作出区别。首先,我们要问行为者的政策是否会自动促进其他行为者目标的获得。如果是的话,那就存在和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然而世界政治中的和谐状态是罕见的。卢梭试图解释这种现象,他说明了如果两个国家相互接触的范围很广的话,即使两个国家在它们内部事务“公意”(General Will)的指引下,也会形成冲突,因为所谓各国的“公意”,对各国来说并不都是普遍的意愿;每一个国家都会以局部的、自私的利益视角,看待相互之间的行为。即使对斯密来说,确保国家安全的努力,在次序上也压倒增进国家繁荣的措施。在为《航海条例》作辩护时,斯密宣称:“由于防御比财富更为重要,《航海条例》也许是英格兰所有商业规章中最英明的一部分。”(Smith, 1776/1976, p.487)华尔兹在总结这种观点的时候说:“在无政府状态的环境中,是不存在和谐状况的。”(Waltz, 1959, p.182)

图4.1 和谐、合作与纷争

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告诉我们多少关于合作研究的可靠性知识。因为这个原因,我们需要问这样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即不存在和谐状态的情况会怎样?行为者们(政府或非政府行为者)愿意作出努力,去将它们的政策调整到相互认可的目标上去吗?如果没有作出这些努力,那么就会出现纷争。而纷争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中各国政府视彼此的政策为达到它们目标的障碍,并认为各自对政策协调上的限制因素都负有责任。

纷争常常引起行为者采取措施诱导其他行为者改变它们的政策,当这些措施遭遇抵抗时,政策冲突就产生了。然而到目前为止,由于用于政策调整上的努力能够成功地使各种政策变得更加协调和一致,合作还是能够保证的。导致合作的政策协调并不总要牵涉到谈判或协商。林德布洛姆所谓的与“操纵性的”(manipulative)调整相对的“适应性的”(adaptive)调整是会发生的。适应性的调整是指一个国家也许会在不考虑其行动可能对另外一个国家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其他国家的偏好来改变它的政策,或者服从另一个国家,或者局部地对政策作转变,以免对它的伙伴造成消极的后果。要不然,非谈判的操纵性调整可能会出现,例如一个行为者以一种既成事实的形势来要挟对方(Lindblom, 1965,pp.33—34,以及第4章)。当然,协商和谈判的确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会伴随着其他一些行动,目的在于诱导其他行为者调整其政策以适应自己的目标。每个政府都追求自己所认为的自身利益,但是都希望谈判来给各方带来收益,虽然这种收益并不必然就是平等的。

和谐与合作之间的区别常常并不是很清晰的。然而在世界政治研究中,它们应该得到清晰的界定。和谐是非政治的,在这种情况下,沟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需要施加影响能力。相反,合作是高度政治的,不管怎样,行为模式必须要作出改变,这种改变可能通过积极性的诱因和消极性的诱因而完成。实际上,国际危机的研究,以及博弈论的实验和模拟研究,已经显示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威胁和惩罚以及承诺和奖赏的战略在获得合作性的结果上,要比那些完全依赖劝说和善良力量以达到合作的例子更加有效(Axelrod, 1981, 1984; Lebow, 1981; Snyder and Diesing, 1977)。

因此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合作只会在行为者认为它们的政策处于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没有冲突的凶兆,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合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