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版前言(1)(第3/5页)

《霸权之后》所遭受的最为严厉的批评,是其对制度化合作中的收益分配问题不予重视。《霸权之后》采用了后来亚历山大·温特提出的洛克式无政府文化,在这一文化中,行为体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竞争对手。它们相互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敌意,也不会相互移情,它们都寻求自身的利益。在这一情境下,某种可被称作合作的“效率收益”(efficiency gains)的好处,是我的观点所强调的。我承认世界政治中的分配问题很重要,但我没有强调这些问题,我的理论也没有解释协议收益如何分配(Krasner, 1991)。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发生了一场关于国际合作中的分配性问题的激烈辩论(Grieco, 1988; Keohane, 1993)。在我看来,辩论的结果是,双方承认对分配性问题的重视程度应该比我所给予的更高,但这一问题可以在标准的效用和讨价还价框架下理解(Powell, 1993, p.228; Powell, 1999, p.76)。在某些条件下,分配性问题会对合作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在真实世界中,这一问题并没有使这些条件下的合作变得不可能。

无疑,分配性问题比《霸权之后》中所认识到的更加复杂。我对世界政治中的协议必须自我实施的强调是正确的。因此,只要行为体的协议收益等于逆转点(reversion point)收益——行为体在没有协议情况下的所得,它们就会遵守这些协议。国家或国家集团可以通过国际协议来改变现状,从而减少逆转点对其他国家的价值。我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事实的含义。在这一情况下,后一类国家会面临一种令人不快的选择,要么接受差于先前状态的协议,要么在同样差于先前状态的条件下不作出承诺(Gruber, 2000)。

这一批评牵涉到我们对国际机制的伦理评价:我们应该持比我在1984年时更强烈的怀疑立场。我曾告诫说,由于国家可能被排除在机制之外,并且可能是机制直接针对的对象,所以国际机制并不必然增进福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其他国际制度非常明确地反映了大国和富国的意识形态和利益,因而远远不符合普世性的伦理标准。我曾对此进行了批判(第247页)。不过,我还是相信,相较不存在这些制度的情形而言,它们不会恶化穷国的境况。但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谈判清楚地说明了劳埃德·格鲁伯指出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协议的规定是,如果国家希望从乌拉圭回合条款中的任何一条中获益,就需要接受所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恶化穷国的境况,尤其是在谈判很复杂,穷国与其富国谈判对手相比,专业人员严重欠缺的情况下。

尚未解决的问题与研究方向

《霸权之后》认为,国际制度对世界政治中的重要现象有着显著的影响。内生性问题(endogeneity)是书中未提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我的理论中,制度是用权力和利益来解释的——我们还可以加上参与者的观念或世界观以及国内政治体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制度是内生于这些制度以外的因素的。那么,制度的影响何在呢?“只要我们接受了制度起源和功能的理论,制度的独立解释力似乎就消失了。”(Keohane and Martin, 2003, p.98)

然而,基于以下三个原因,制度的独立解释力其实没有消失。博弈论结果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意味着,无论是否加入观念和国内政治因素,都不存在由权力和利益决定的唯一的制度结果。因此,制度特征可以影响均衡结果的特性——即使在决定唯一的均衡结果方面并不比权力和利益的作用更大。其次,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存在,即使在制度形成时的权力、利益和观念格局发生变化后,它也产生影响。最后,代理理论表明,代理方(比如国际组织)可以在委托方施加的限制下——有时限制范围很广——施加影响(Keohane and Matin, 2003)。

在这三个制度影响的原因中,每一个都表明了《霸权之后》分析的不足,并提示了某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首先,博弈论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意味着,《霸权之后》在解释合作和纷争方面做得很不好。它提供了一个分析这些现象的框架,但没有给出一个可以检验的理论。这样的理论需要具体给出有成立条件的假设以及测量和经验评估的策略,其假设还需要清晰的可以检验的含义。由此,学者们才能检验假设。世界政治中的合作问题很复杂,涉及多个层面。社会科学还没有达到可以建构和检验关于这类问题的理论的程度。

其次,即使从难度较低的层面看,《霸权之后》对组织及其动力机制的关注也是不够的(Barnett and Finnemore, 1998)。本书的框架旨在理解国家如何经过互动,建立被概念化为规则的制度化结构的国际机制。现在看来,这一框架是有用的,但尚不完善,机制的组织特征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因此,由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是内部官员参与战略行动、不完全受规则约束的大型组织,我的框架对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帮助较大。对研究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帮助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