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竹山的借票(第2/2页)

其次,按照明代借贷之法,凡借贷契约须由中间人担保,还须写明借款数额、利率和还款日期。以上种种,借票并无遗漏,一应俱全。可见,张胜、鲁华所伪造的这张票据,当出于刀笔讼师之手。一旦作为呈堂证物,完全经得起法律的勘核。

按照徐忠明的研究,这张借票与今存明代契约的样式完全一致。最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法律中,法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利百分之三,而《金瓶梅》中多为百分之五。徐忠明认为,在民间的借贷关系中,百分之五的月利似乎是比较普遍的。在《金瓶梅》中,也惟有蒋竹山借票的利率为月利百分之三,其他的地方写到借款利率,均为百分之五。而蒋竹山的借契是伪造的,显然是为了专门应付官司而准备的,写明是百分之三,目的在于与相关法律条文相一致,从而使得这张借票在法律上无懈可击。[32]

这张借票的行文,足以见出《金瓶梅》的作者在写实方面的精微与审慎。当然,我们据此也可以看到,在当时的社会中,契约与合同在日常经济事务中,已开始扮演非同一般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