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男:古代中国的个人尊严和自由(第3/3页)

在古代中国,私人领域始终为所谓“公”倾轧,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缺乏相对独立性,尤其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统治者借助“公”垄断政治资源及道德资源,形成所谓“代表型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语)。儒家之外,诸子学说也未给私人领域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法家以国家公利来淹没私人领域,把个人当作帝国机器运转的螺丝钉;墨家的兼爱更像宗教关怀而缺乏制度设计;道家的超越缺乏公共价值的追求,其小国寡民的理念也与构建公共领域的理念格格不入。

于是,涉及公私范畴的中国传统就形成了三种内在悖论:首先,统治者在价值观上高倡“公”,然此“公”只是帝王私人拥有的“公”,民众与之并无休戚与共的关系,更无参与或监督之权力;其次,由于“公”对私人领域的侵略性,民众对“公”常充满恐惧与不信任,积极的揭竿而起,消极的终老泉下;最后,“公”与“私”貌似截然对立实则频繁转换。私人一旦手握“公”权,第一件事往往就是牟取私利。

古代中国的公私状况,大约可以用“大公无私”概括。但这“大公”未必公,往往只是维稳的一种政治话语;“无私”也未必纯粹,往往只是私人对个体权利的放弃。

结语

自秦汉至近代的数千年内,类似西方16世纪以降的思想、政治、经济和社会四大革命,在中国一个都没出现。民众常为国家共同体的强大阴影笼罩,也为儒家思想及其渗透的礼法、宗法制度的约束,没有个人的自立、政治权利的平等、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很难保有个人尊严。古代中国人的尊严缺乏,主要还是权利的缺乏,如西哲云“一切贫困都是权利的贫困”。要让中国人有尊严地活着,也许还需要不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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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笔名四一,四川乐山人,曾任职媒体,现于高校任教,系知名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