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人(第4/5页)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伦理”。中国古代社会所谓“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6]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德”。

实际上,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平等?则置君父于何地?平等,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这当然断乎不可。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则为纲,一则为目,岂能平等?

有人说,中国古代社会虽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有“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理由是: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有道德,即便贵为天子,也不例外,因此平等。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欺人之谈。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至少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哪有起点的平等可言?君臣、父子、官民、主仆,各有各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要求。君应仁,臣应忠,父要慈,子要孝。义务不同,权利也不同。君可以杀臣,臣不能弑君;父可以训子,子不能责父;官可以罚民,民不能告官,又哪有结果的平等可言?儒家说得好听:“人皆可以为尧舜。”可是君臣主仆所修德目各不相同,君主修“王道”,越修越霸气,臣仆修“奴性”,越修越窝囊,怎么会一样地都是“尧舜”?

然而道德却要求平等。原始社会之所以有一种恩格斯说的“纯朴的道德”,就因为在氏族和部落内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这种平等,就不会有道德的要求。就拿仁义礼智信来说,仁就是爱人,义就是助人,礼就是敬人,智就是知人,信就是信任他人和取信于人。但如果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所有这些就都无从谈起。不平等的人怎么相爱呢?又怎么可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呢?

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或并不完全在于“以道德代法制”,还在于这种用来代替法制的“道德”又是不道德或不完全道德的。既然如此,这种制度的碍难成功和必然走向山穷水尽,也就自不待言。因为“以道德代法制”原本就有问题,何况这“道德”还不一定道德!

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要选择这种道德,这种制度?

因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

正如“以道德代法制”未必就不行,群体意识也未必就不好。人,毕竟是社会的存在物。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或人较动物的高明之处,确如儒家所言,是人能“群”。人的自然生存能力并不如动物。他力大不如牛,速疾不如马,高飞不如鹰隼,深藏不如鱼龙,惟有结成群体,才能克服个体无法克服的困难,承受个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从而存活下来发展下去。当然,动物也有群。但动物的群不如人牢靠,因此才有“如鸟兽散”的说法。可见,自觉地意识到必须群,是人之为人的特征之一。

问题在于,任何群体都是由个体集合起来的。否认个体的存在价值,其实也就等于否定了群体。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文化犯了一个错误:只强调群体的意义,不承认个体的价值。群体总是伟大的,叫“一大群”。个体总是渺小的,叫“一小撮”。甚至在前些年,当一个“个体户”还是有风险和被人看不起的。我们总是被告知:“大河不满小河干,锅里没有碗里也不会有。”其实这话只说对了一半。锅里没有,碗里也确实不会有,但如果小河都干了,则不知大河里的水又从何而来?

否定个体的存在价值,也就必然不承认个体的独立人格。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自由意志,也就没有民主和法制。这样,赖以维系群体的,便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人际关系要怎样才能维持呢?无非两个办法,一是暴力,二是哄骗。这两种手段咱们都有,那就是“霸道”和“王道”,也就是高压和怀柔。不过,高压和暴力难以持久,还是尽量以怀柔和哄骗为好。三纲五常这些“伦理道德”,就是用来干这活的。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就一定要以道德代法制,而且那“道德”也一定是不道德的。因为非如此,便不足以维持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人与人之间既然是人身依附关系,则其中的每个人也就都不可能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因为依附者既然要依附于他人,就得交出自己的意志和人格;而被依附者为了保证他人心悦诚服和心甘情愿的依附,也不能不多少迁就一下依附者,尤其是迁就一下他们的“集体意志”和“集体愿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或无法反对的“道德的象征”,宽和仁爱,通情达理,没有个性,还能行礼如仪。这正是刘邦能当皇帝而雍正难免挨骂的原因:刘邦几乎没有任何个人的主张,雍正却个性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