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无法医治之国(第3/7页)

然而张居正的下场,却比海瑞惨得多。他去世半年后,就遭到了全方位的揭发和批判,罪名有欺君毒民、收受贿赂、卖官鬻爵、任用私人、放纵奴仆,以及结党营私、把持朝政、居心叵测,甚至还有人告他妄图篡位谋反。两年后,即万历十二年(公元1584年),他的家财被抄了个一干二净,长子也在所谓“追赃”的过程中自杀。四个月后,又正式宣布了他的罪行,一共五项:诬蔑亲藩,侵夺王府,钳制言官,蔽塞圣聪,专权乱治。有如此罪行,本当剖棺戮尸,姑且加恩宽免,但他的弟弟和两个儿子被送到烟瘴地面充军。

张居正是否果真犯有上述罪行,是一个既说不清又不重要的问题,因为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斗争中,一个头面人物身败名裂的真实原因,总是会被一系列似是而非而又冠冕堂皇的说法所遮蔽。张居正由“万人称颂”一变而为“万人唾骂”,真正的原因其实同海瑞罢官一样,是得罪了官场全体。不过海瑞只是坏了官场的规矩,张居正却几乎是要砸官们的饭碗。同海瑞一样,张居正也认为帝国积弊甚多,非予以刷新不可。所不同者,在于海瑞的念头,是要为民作主,因此更注意廉政;张居正的目的,却是要富国强兵,因此更注意效率。反腐倡廉,只要弘扬道德精神和恢复洪武成宪就行了;而要提高国家机器的运作效率,则非得变法不可。变法,就一定会触及整个官场的神经系统,损害相当多人的既得利益和将得利益,使许多人升官发财的计划泡汤。所以,张居正的“官愤”更大。

至少有两件事使张居正遭到文官们的痛恨。

第一件事,是他曾用皇帝的名义责令地方将所欠的税收按照规定全部缴足。这道命令表面上看并无不妥之处:种田纳税缴皇粮,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缴足,当然要补缴,除非遇到天灾,朝廷特令减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全国各地,无论穷县富县、灾年丰收,税收都一律拖欠。其原因大体上是这样的:本朝一千一百个县,自然情况大不相同,因此各县的税额乃至税率,都不相同。据说一个富裕县份的税粮总数,竟可以是一个穷僻贫困县份的三百到五百倍。这就会引起心理上的不平衡。在贫困县,人们的纳税意识往往都很低。在他们看来,既然享受低税优惠是天经地义的,拖欠一些税粮也不算什么。因为谁都知道他们穷,缴不起。即便什么税都不缴,与富裕地区相比,生活水准的高低优劣也不可同日而语,真要缴足了,还过什么日子?再说,税率和税额本来就很低,即便都缴齐了,也没多少,何必斤斤计较呢?我们帝国地大物博,财大气粗,还在乎咱这两个小钱?富裕地区从牙缝里省一点就有了。贫困地区的地主和农民既然都作如是观,自然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富裕地区的农民和地主则是另一种想法。他们认为,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凭什么我们就该多缴税粮,别人就可以少缴?穷县地少人稀,税粮总额少一些不足为奇,但税率不该两样。事实上却相差很大。比如苏州府的田赋,大约占农村收入的20%,而山东曹县只占9%,溧阳更少,约在1%到5%之间。溧阳与苏州相去不远,税率之悬殊却有天壤之别,难怪苏州人心里要不平衡。况且,富裕地区哪怕只缴60%的税粮,数目也已远远超过贫困地区的总和,贡献已经很不少了。余下的数额,自然也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结果,无论穷县富县,都只能收到六成的税粮,剩下四成的收缴,也就成了永无期日的事情。这个数目也是有讲究的。谁都知道,抗缴税粮是犯王法的事。田主既不能一点都不缴,地方官也不能一点都收不上来,否则便乌纱难保。但如果收缴了六成,已在半数以上,就不好说民抗税而官无能了。因为有这个数目垫底,大家都有恃无恐,则拖欠剩下的四成,也就成了官民之间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这就是百姓缴纳税粮,在法定的数字以外还有约定的附加。比如粮米在转运储存的过程中难免有所损耗,碎银重铸为元宝也难免有损耗。为了弥补这些亏损,收缴税粮时就要有所附加,称为“米耗”和“火耗”。这些附加的“常例”,其实是各级官吏的额外收入,连海瑞也有一份,只不过海瑞宣布自己不收而已。但其他地方官则没有不收的。事实上一个地方官只要不在“常例”之外再巧立名目,就会被公认为清官。因为如前述,本朝官吏的薪俸极低,正二品大员的年俸竟然只有纹银一百五十二两,根本就入不敷出。他们要想维持稍微体面一点的生活,都不能不有些额外的“灰色收入”。在京官,主要靠地方官的“孝敬”;在地方官,则少不了这一份“常例”。所以,这份收入,虽然认真说来要算贪墨,却又公认合理合法,至少正常,故曰“常例”。一种制度居然会导致“合法的贪污”,这种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就大成问题了,但没有人敢对制度表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