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十二按

1.小说的原始设定和结局的动机必须可信,必须由合理环境下合理的人做出的合理的事情组成。要记住,“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风格。满足了这个要求,那些唬人的结局和大量所谓“闭环”的故事就不可能出现——在这些故事里,那些最不可能成为罪犯的人被迫犯了罪,简直毫无说服力可言。类似克里斯蒂的《加莱车厢谋杀案》[1]那样精巧的舞台式布局也将无处容身:犯罪情节设置全由一系列巧合组成,怎么看也不像真的。

2.谋杀手段和侦破方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都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能出现万能的毒药或是不合理的药物效用,比如剂量不足以致命却害死了人之类。左轮手枪不能安消音器(根本不管用),铃绳上也不可能总盘着一条蛇(《花斑带之谜》[2])。一读到这些东西,故事立刻就从根儿上毁了。如果侦探是受过训练的警察,就必须有个警察的样子,而且要有合乎工作要求的心智和体魄。倘若他是一名私家侦探或是业余侦探,至少也应该了解必备的刑侦手法,否则只会显得自己像头蠢驴。假使像夏洛克·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里写的那样总把警察当傻子戏弄,不仅会让侦探取得的成就大打折扣,而且还会让读者怀疑作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水平。柯南·道尔和爱伦·坡[3]是这种艺术形式的开山鼻祖,他们和最优秀的现代作家之间的关系就好比乔托[4]之于达·芬奇。但是当代侦探小说已经不能像他们那样写了,他们作品中显示出来的蒙昧无知也不再为当今社会所容忍。而且,警察文学这种艺术形式在他们那个时候仅处于萌芽状态。《一封失窃的信》[5]只能糊弄现在的警察4分钟。柯南·道尔看起来也对苏格兰警场[6]的各个组织一无所知。克里斯蒂在我们这个时代还会干同样的蠢事,但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能把错误洗白。奥斯汀·弗里曼[7]则恰恰与之相反,在他那部有关伪造指纹的小说[8]面世10年之后,警方才意识到,小说里写的可以成为事实。

3.必须对读者诚实。这虽是老生常谈,但人们却始终不解其意。重要的事实不仅决不应该被隐瞒,也同样不应该对其虚假强调,造成曲解。无关紧要的事实则不应该将其蓄意夸大,虚张声势。(这是典型的好莱坞悬疑影片常玩的把戏,利用特效摄像机的作用和剧烈的情绪变化转移观众注意力,造成虚假的恐吓效果。)根据事实做出推论是侦探的拿手好戏,但他也应该放出足够的事实,好让读者的脑筋跟着转起来。有一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虽然尚无定论:凭借某种特定知识(比如桑戴克医师[9])作出的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耍赖皮,因为所有好的悬疑小说都会遵守一个基础理论,那就是在故事中的某个阶段要供给读者足以找出问题答案的素材,而且这个阶段不能来得太晚。如果理解事实真相需要某种特定的科学知识,那么除非读者恰好也了解这些知识,否则就无法自行解决问题。或许奥斯汀·弗里曼也有同感,因此才开创了“倒叙推理小说”这种文体,让读者一开始就知道了问题的答案,然后就可以饶有兴味地看着侦探一步步顺藤摸瓜了。

4.人物、布景和氛围都必须真实可信,像是真实世界里的真人真事。推理小说作家能写好人物的不多,但并不代表不需要这种能力——让人一读再读难以忘怀的作品和扫了几眼便抛诸脑后的作品,区别就在这里。至于瓦伦丁·威廉姆斯[10]之流,宣称“问题大于一切”,只不过是为了掩饰自己对人物塑造的无能罢了。

5.即使去掉推理相关的部分,也必须无损故事的价值。也就是说,办案经过本身也应该是值得一读的冒险经历。

6.要达到这种效果,小说必须具有某种悬念,哪怕需要花点儿脑筋。这并不是指威胁,尤其不是指侦探必须受到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后者简直成了一种潮流,就像所有的潮流一样,因为彼此间的过度模仿而显出一副疲态。读者并不需要总是紧张得坐立难安。故事情节安排过犹不及,震惊太多只会让人麻木。然而矛盾冲突是必要的,无论是肢体上、伦理道德上还是情感上,而且必须在字里行间始终弥漫着某种危险的元素。

7.小说必须色彩斑斓,鼓舞人心,还要适度地扣人心弦。如果风格太过沉闷,就要用大量的技术手段去弥补,然而也不是没有先例,尤其是在英国。

8.在需要的时候,小说必须能简明而又轻松把一件事情解释清楚(这也许是所有条律中最不容易遵守的一条)。最理想的结尾是:电光火石间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而这实属难得,因为好点子太过罕见。解释过程不必求短(在银幕上除外),而且往往根本短不了,但是必须生动有趣,让读者迫不及待要看个究竟,而不能是为了摆平某个过于复杂的情节而新编一个故事,再牵扯进一堆新角色。解释过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并不仅仅是冗长的细枝末节的组合,因为这些东西没有任何一个普通读者能记得住。把对答案的寻找寄托在这些东西上面对读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实际上又已经超越了他们对答案的控制范围。让读者记下上千个枝节,再从中选出三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其不公平程度不啻于希望读者对化学、冶金术或是巴塔哥尼亚食蚁兽的交配习性烂熟于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