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从肉体到精神

人类对待人类的残暴造成了数千次的哀悼。

——〔苏格兰〕罗伯特·彭斯

如果把酷刑的使用纳入人类文明史进行叙述,我们总该会觉得有点难为情。其实,刑具的发明和刑罚手段的设计,都有着人类高度智慧的参与,是对于人类文明产物的一种特殊利用。酷刑既与文明相悖,但无疑地又是文明的一部分,而且同步进化;类型的多样,精致,合符科学,实在可以令人叫绝。布瑞安·伊恩斯的《人类酷刑史》,为健忘的人类提供了一组按时间序列组合的有关酷刑的图景,留下了众多凶残的面影和罪恶的脚印;让我们记住了: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时代里,关于如何对付同类,彼此之间曾经有过如此相同的地方。

什么样的刑罚才叫作酷刑呢?

作者写道:“酷刑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可耻而邪恶的践踏,是违反人类本性的罪孽。”这里对所谓的人类本性的设定太理想化,缺乏实际的根据;从达尔文到弗洛伊德,许多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都确认人类保持了动物的攻击、侵犯、破坏的本能。人类在最根本的方面,如社会伦理方面,至今也很难说已经进化到哪里去,倘使读过《裸猿》、《人类动物园》一类书籍,想必会觉得,自称“万物之灵”的人类未免太自负了。

人类的残酷行为,诸如战争,政变,集体枪杀等等,书中都不见记述。作者大约依从了“特赦国际”宣言中的定义,把酷刑仅仅局限于法律许可的范围;这样一来,势必减少了许多内容。然而,即便如此,仍然教人看得惊心动魄。人类怎么可能把折磨同类的计划设想得那么周全呢?譬如刑具,拷刑架、拇指夹、刑靴等等,其残酷可怕固不待言;而铜牛,“清道犬的女儿”,“铁姑娘”一类设置,更是精巧绝伦。用刑恶辣之处,书中多配有插图,令人惨不忍睹。其中,如描述十六世纪晚期,荷兰天主教烧炙酷刑的情形:受刑者仰面躺着,有一个大盘子装着几只睡鼠,扣在他的肚皮上;继而在盘子上点火,睡鼠一受热,便拼命在他的肚子上挖洞,然后钻进去。据说,电的使用是二十世纪对酷刑的杰出贡献。作为现代的行刑工具,电击警棍是最普通的了;这种东西只要稍一接触,顷刻间就会给受刑者带来数倍于古典刑具的痛苦,目击者却往往不觉其酷。酷刑的进步,或许正在于施虐的潜隐化。

中世纪是明火执仗的。火刑的使用,除了收到其他肉刑所不及的惨烈的效果之外,恐怕还因为其势焰威猛,可以作为盛大的象征,为宣传家所利用。总之,死于火刑的人数相当可观。书中介绍说,曾作过多年宗教裁判所书记的罗伦特估计,在1481至1571年间,至少有一万三千人被烧死,八千七百人的塑像被焚(犯人此前在狱中已被勒死)。在中世纪,迫害女巫尤甚。二百年间,有十万人在德国被当作女巫烧死。1589年在萨克松尼的库德林堡,仅一天就有一百三十三名女巫被烧死。1590年,有一位编年史家写到这一情景时描述说:“行刑的地方,火刑柱数量众多,看上去就像一个小树林。”

伊恩斯划出一个专章叙述东方的酷刑,其中涉及中国的文字不多,大概这同我们所说的“欧洲中心论”有关,事情无论好坏都以欧洲为主。不过,他的判断很不给我们面子,说是:“二十世纪前很久,中国有这样一个名声,那就是中国是一个比其他任何国家的酷刑都离奇精妙的国家,在实践上则极其残酷。”事实是否如此呢?至少鲁迅是持类似的观点的。这个批判家总是说自己国家的坏话,关于酷刑,就有如下的话可以印证。他说:“别国的硬汉比中国多,也因为别国的淫刑不及中国的缘故。我曾查欧洲先前虐杀耶稣教徒的记录,其残虐实不及中国。”他多次写到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的凶残,却又说明朝永乐皇帝的凶残远在张献忠之上。在《病后杂谈》中,他列举施于男子的“宫刑”和用于女性的“幽闭”,曾慨叹说:“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他指出,中国的虐刑名目繁多,单是剥皮法就有种种,有“流贼”式,也有“官式”。而统治者的统治艺术,始终为他所看重;直至去世前在题作《写于深夜里》的文章中,还以被囚的青年艺术家的话实行抨击,说是“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惨酷是不快意的”。

《人类酷刑史》没有多少史论色彩,史料倒也算丰富,尤其是肉刑部分;有关精神酷刑方面,则揭载不详。但是,作者毕竟把精神受虐问题提了出来,这对于我们全面了解酷刑的定义,也就是说,对于了解统治者的用心和策略,以及广大受迫害者的苦痛,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