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妓问题(第2/3页)

我又说:

按照《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今日台湾明显是在采取公娼制度。在理想方面,这套办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的。换句话说,它的目的在用承认公娼办法来消灭私娼,再从公娼演进到废娼。基于这种立法精神,执政者乃有索性承认现实、承认公娼合法性的决定。这种决定,不客气地说,是为目的不择手段,是为权宜之计牺牲大信和大原则。从长远看,这是极不得体的做法;从短视的近功着眼,牺牲大原则而换得的“好处”,如今已证明给我们成效如何了!

在今日世界的潮流下,公娼制度本来早就是一个落伍的制度。国际废除娼妓协会早在19世纪的1875年就成立了,废除娼妓的呼声,已变成近代争取人权运动的一个主要音响。在国际废除娼妓协会中,我们也派过代表,前年9月还在雅典开过会,这都表示了我们否定娼妓制度的明朗趋向。在这种趋向下,我们实在看不出“一面高倡废娼,一面允许公娼”的做法,有什么高明的依据;我们实在不能相信这种做法有它成功的可能。

《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立法时的伟大目标是“两年内全部取缔完竣”,可是事实上的结果是“九年无成,流莺满地”!被政府准许的公娼,反倒成了合法的作奸犯科的逋逃薮!管理妓女办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济“私”,掩护黑暗现象的护符!

《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客”。可是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1964年3月到12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娼!

又如台中清乐园妓女户的一个妓女,被押进来的时候,押款是一万二千元,约定要接客四千二百次,才能“抵押完毕”。这种残忍、这种丑恶,执行的地点,不在别处,又是在“合法的”公娼!

《公娼制度管理办法》公布九年后的今天,已“沦落”至此,真可说意想不到。这时候,我们再回看当时执政者“用承认公娼做手段,以达到废娼为目的”的设计,我们不得不说是完完全全失败了、上当了。我们不得不说,我们的废娼理想,已经“失身”于《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而《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又被“诱骗”于公娼制度;而公娼制度,又被“贩卖”于私娼和老鸨子龟儿子。最后的结论是我们的聪明的法令设计者、能干的治安维护者、勤快的舆论传声者,集体在老鸨、龟公、保镖、大茶壶面前吃了一次大败仗。我们不能不惭愧!(《李敖全集》第二册,《公娼的黑暗》)

妇职所怪梦

如今,从严家淦在1956年立法要求“两年内全部取缔完竣”以后,九年过去了,十九年过去了,二十六年也过去了,严家淦从省主席变成“行政院长”了,从“行政院长”变成“副总统”“总统”“前总统”了——可是,我们的废娼效果呢?我们的“两年内取缔完竣”呢?好长的“两年”啊!

可是,这种失败与失信,并没给国民党大官人任何反省与教训,他们照样还是老套——兴致来了,就雷厉风行到北投禁娼;可是兴致一过,北投还是北投,大官人还是大官人,私娼的花灯还是若隐若现,公娼的绿灯还是半明半暗,警局的红灯还是眼开眼闭,《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还是一张废纸!

在国民党大官人的禁娼梦里,最一厢情愿的一场,是办理“妇职所”的“德政”。

“妇职所”成立的目的,是收容十二到十八岁(后来延伸到二十岁)的雏妓,施以三个月(后来延伸到六个月)的职业训练,希望她们出所以后能在社会上从良。“妇职所”吸收人员的标准本是“自愿接受辅导习艺”的,但自成立以来,所谓“自愿”,竟是警察局押送来的,当然问题也就由此而生。

十多年来,“妇职所”多次发生少女越所案。1979年8月那一次台风夜,十名少女锯断铁栏杆而逃。她们动作之明快英勇,实开这次土城看守所十名壮汉锯断铁栏杆而逃的先河。

她们为什么要逃?为什么逃了以后要重操旧业?为什么没逃成的出所以后也要重操旧业?这些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是国民党大官人想的那么简单,以为抓来一训练,就“救济”成功了。存有这种一厢情愿想法的人,他们的脑筋,正是订定《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诸公的翻版。如今,这一翻版翻到今年的4月,台北市社会局决定停办“妇职所”了,一场十多年的怪梦终于不了了之了。

但是,“妇职所”的怪梦不止在台北市社会局,这种怪梦全岛都有。国民党大官人的怪梦,只是初醒,并没全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