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八一落千丈考(第3/4页)

虽然王八之初,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但从“贼王八”之后,王八在北方,慢慢约定俗成,成为乌龟的俗称,也成为骂人的词儿。慢慢在南方称乌龟时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间谚语、歇后语,也就全部出笼,像“王八好做气难当”啦、像“有钱的王八大三辈”啦、像“王八看绿豆——对眼”啦……都是。王八是北方的口语,南方人最初不知道,《广谐铎》中就有这样的笑话:

苏人甲,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门,拟做一二日游,投寓旅馆。一日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径,欲唤黄包车(人力车)代步,于是操其半强之京话,高唤“黄八车”不止。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而不之应。甲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余唤汝,汝何弗应?岂余不名一钱耶?车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唤者,乃“黄八车”非“橡皮车”,吾辈非“黄八”(王八),故不汝应也!甲闻之始不敢再言。后问于京友,京友告以“黄八车”乃妓女所坐者,其车夫名“黄八”,即南边所称“乌龟”。而街头所停者,虽是南方之黄包车,然若辈名之曰“橡皮车”,盖欲与妓车有区别也。甲方知言语之不同,于是不复唤“黄八车”矣。

于法无损

照《五杂俎》的说法,乌龟是“污闺之讹”,是从奸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忘八”之变,“以其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者俱忘也”。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的。乌龟王八的流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与不甘,流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奸,“奸夫淫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奸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恶与不甘之余,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乱判的。试看一则“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1068号

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2号

被上诉人毛维理住同上中山路23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五十一年10月16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诱奸其妻毛陈春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并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195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决,系依刑法第239条后段相奸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妻之人格各别,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五十年7月30日,《海讯日报》所刊上诉人与毛陈春子通奸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日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妻相奸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474条第l项、第475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五十二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夫妻之人格各归各的,“妻与人通奸,不能谓其相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奸夫淫妇”判两年(赎铜四十斤),比起今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纵奸”,连邻居都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奸夫淫妇”各杖八十七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国民党亦有德政,至少他们“忘八”之时、“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