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衣食住行中的法律点

王秀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学法学研究会理事。多年来从事律师、法官等工作,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

十分抱歉,路上不顺畅,来得晚了一点儿。大家利用休息的时间和我一起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交流,这么准时、积极,非常不容易。

3·15刚过,衣食住行和百姓生活又密切相关,我们就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讲衣食住行中的法律问题。

今天主要想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第一个是3·15的由来和消费者的权益;第二个是维权的难点和对策;第三个是维权的渠道。

第一,3·15的由来和消费者的权益大家都知道3·15是消费者的节日,但是恐怕不是所有人都知道3·15的准确名称及为何确定这一天为消费者的节日。我想就这个问题先进行简要的介绍。消费者运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1891年时美国率先成立了美国消费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8年一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美国消费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36年美国消费者联盟宣告成立。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标志着有组织的消费者运动的开始,美国自发的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了一个报告,率先提出了消费者权利,确认消费者应有四个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二战后,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家庭主妇将劣质火柴集中到广场,发起了消除劣质火柴的运动,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序幕。1961年,日本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此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也相继成立起来。1961年后由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联合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就是这样来的。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2月26日,即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成立将近一年之后,中国消费者协会才宣告成立。

消费者到底有什么权利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十几项权利,最主要的是这六项:第一,安全的权利;第二,知情的权利;第三,选择的权利;第四,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五,赔偿的权利;第六,监督的权利。

尽管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但消费者实践起来并不十分容易。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们经常因为种种需要去餐厅、饭店用餐,很多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有的餐厅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北京很多餐厅都是禁止自带酒水的,还发生了一起因收取开瓶费而引发的案件。这是2006年9月,有个消费者自带白酒到餐厅用餐,交费时发现多了100元钱的开瓶服务费。消费者和餐厅交涉,认为不应当收取,而餐厅认为应当收取。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起诉到法院。餐厅在法庭答辩时说菜单中已经明确写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服务费。本酒楼没有出售的酒水收取100元开瓶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餐厅加收开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餐厅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餐厅禁止收取服务费,他们已经在菜单中写明,消费者如果选择在此就餐就表明愿意交纳开瓶费,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不付开瓶费而到别家餐厅就餐,但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就餐,表明已经同意餐厅收取开瓶费的要求,且餐厅认为收取开瓶费是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因此提起上诉。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案件的二审结果,一审是消费者胜诉了。就我个人而言,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我认为法院一审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有的地方的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加以维护,北京市怀柔区的消费者协会曾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进行过处理:北京市怀柔区消费者协会和怀柔区商委对管辖区域内的餐厅,凡是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规定的都责令予以改正,否则予以处罚。

第二,维权的难点和对策消费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衣食住行。作为一个消费者,我的感觉就是维权非常难,因为你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不可能了解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我是专业学习并从事法律工作的,但我对法律也不是了解得很清楚,只是对侧重的领域比较清楚,因为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立法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我们不可能全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维权这方面存在很多难题。概括起来有三点:防范难,取证难,索赔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