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四十五(第2/3页)

他拿出一页写满字的纸,一目十行地浏览了一下那些无关紧要的公文用语,然后特别清楚有力地念起其他重要段落:“为某某、某某案呈某某刑事上诉法院,等等,等等。根据某某、某某裁定,等等,等等,某某玛斯洛娃被裁定犯有以毒药剥夺商人斯梅利科夫生命之罪行,根据刑法典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条等等,判处该犯服苦役,等等。”

他停顿下来;显然,他虽然对这类东西已经极其习惯,但是仍然非常得意地听着自己的大作。

“‘此项判决纯属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及诸项错误所造成之结果,’”他继续有声有色地念道,“‘因此应予撤销。第一,在开庭审讯期间,斯梅利科夫内脏化验报告刚开始宣读,即被庭长打断。’此为一。”

“不过,这是公诉人要求宣读的,”涅赫柳多夫用惊讶的口气说。

“反正都一样,辩护人同样有理由要求这一点。”

“可是当时这样做无论如何没有必要。”

“但这毕竟是理由。接下来:‘第二,玛斯洛娃之辩护人,’”他继续念道,“‘在发言时意欲对玛斯洛娃之个性作一说明,故而触及她堕落之内在原因,不料却被庭长以辩护人之发言似乎与案情并无直接关系为理由而打断。然而,正如枢密院一再指示,在刑事案件审理时,查明被告性格及其整个道德品格具有头等重要意义,即使对于正确认定罪责,亦是如此。’此其二,”他望了一眼涅赫柳多夫说。

“的确,他说得很糟,令人无法理解,”涅赫柳多夫说,他比刚才更加惊讶了。

“那小子很笨,当然说不清什么道理,”法纳林笑着说,“不过,那毕竟是一条理由。好吧,接下来。‘第三,庭长在总结发言中,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法》第八百零一条第一款之明确要求,未曾向陪审员解释,由哪些法律因素构成犯罪之概念,也未向他们说明,他们即使认定玛斯洛娃向斯梅利科夫投毒事实确凿,他们依然有权裁定她之行为无罪,因为她并无谋杀之企图,因此有权裁定她并未犯刑事罪,只是犯有过失,系一时疏忽,出乎玛斯洛娃意料,导致商人死亡。’这是最主要的。”

“是啊,我们自己也应能明白这一点。这是我们的错误。”

“‘最后,第四,’”律师继续说,“‘陪审员对于法庭提出玛斯洛娃是否有罪问题之答复,形式上包含有明显矛盾。玛斯洛娃被控出于纯粹谋财之目的毒死斯梅利科夫,谋财则系杀人之唯一动机,然而陪审员在答复中否定了她有掠夺钱财之目的,否定玛斯洛娃参与盗窃钱财,因此十分明显,他们打算否定被告杀人企图,只因庭长总结发言不完全引起之误会,使他们在答复中未能以恰当形式写明此点,因此,对于陪审员这一答复,无疑可以要求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法》第八百一十六条和第八百零八条,即要求庭长就陪审员所犯差错向陪审员作出解释,并将答复发还重议,重新就被告是否有罪作出答复,’”法纳林念道。

“那么庭长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呢?”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纳林笑着说。

“那么枢密院会纠正这个错误吗?”

“这要看到时候由哪些老昏庸来审理这个案子。”

“怎么是老昏庸?”

“衙门里的老昏庸。是啊,就是这样。接下来我写:‘陪审员这样裁决,’”他匆匆念道,“‘使法庭无权判处玛斯洛娃刑罚,对她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法》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对我们刑事诉讼之基本原则构成粗暴严重破坏。根据上述种种理由,我特提出请求,等等,等等,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九百零九条、第九百一十条、第九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九百二十八条撤销原判,等等,等等,并将此案发还原审法院另组法庭重新审理。’就是这样,凡是能做的都已经做了。不过,说句实话,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话又说回来,事情取决于枢密院审案的班子由哪些人组成。如果您有路,那就去通通。”

“我倒是有熟人。”

“那就快点去,否则他们全都去治痔疮,那就得等三个月……嗯,要是失败了,那只有去告御状。这也要靠私下活动打点。那时候我也愿意效劳,不是指私下活动,是指写状子。”

“谢谢您,那么酬劳……”

“我的助手会交给您一份誊清的诉状,他会告诉您。”

“我还想向您提个问题:检察官给我开了一张去监狱探望这个人的许可证,可是监狱里的人对我说,要想在规定的探监日期和地点以外探望,还必须有省长的准许。是需要这样吗?”

“是的,我想是这样。不过现在省长不在,由副省长代理省长职务。可是这人是个十足的笨蛋,您找他未必能办成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