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主义和重商主义原理(第2/7页)

以上的言论有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有一部分却是强词夺理的。他们认为贸易上的金银输出往往有利于国家,这是正确的。认为当私人觉得金银输出有利时,禁令并不能防止金银的输出,这也是正确的。但他们如下的议论却是强词夺理,即:为了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要保持或增加本国其他有用商品的数量,更需要政府的关心;自由贸易能确保这些商品的适量供应,无需政府给予那样的关心。他们又说,高汇价必然加剧他们所谓的贸易差额的不利程度,或导致更多的金银输出,这样的说法也是强词夺理。诚然,这种高汇价极不利于向国外支付货币的商人。在购买外国汇票时,他们要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付给银行。但是,虽然由禁令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使银行负担一些额外的费用,却未必会因此而导致更多的货币外流。这种费用,一般是在走私时在国内支付的,它不会使人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以外,多输出一文钱。高汇价也自然会使商人努力平衡他们的出口和进口,以便使他们支付的高汇价尽可能的小。此外,汇兑的高价必定会产生类似税收的作用,抬高外国货物的价格,从而减少对它们的消费。所以,高汇价不至于增加而只会减少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因而也不会增加而只会减少金银的输出。

但是,尽管如此,那些议论却使听取它们的人深信不疑。商人们向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和乡绅们申诉,是由那些被认为了解贸易的人向那些自认为对这种问题一无所知的人陈述的。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对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外贸易是通过何种方式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对外贸易是如何使他们发财。理解这个问题,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了。除了在他们向国家请求改订国外贸易法案的时候,他们从来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在请求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有必要陈述对外贸易的有利结果,以及现行法律对这种有利结果的阻挠。他们向那些要对这种事情作出决定的裁判官说,对外贸易可以为国家带来货币,但相关的法令却使对外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不及本来应有的多,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法,也觉得十分满意。于是,这种议论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法兰西和英格兰的金银输出禁令,仅限于本国的铸币。外国铸币和金银仍可自由输出。在荷兰和其他一些地方,甚至本国铸币也可自由出口。政府的注意力,从对金银输出的监视,转到对贸易差额的监视,并把贸易差额看作能够引起国内金银量增减的唯一原因。他们从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转向另一个更为复杂更为困难但却是同样毫无结果的监督。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不仅成为英格兰而且成为其他一切商业国家政治经济的基本准则。尤其重要的是,内地或国内贸易,即那种以同量资本可提供最大收入而又能使本国人民获得最大就业机会的贸易,却被视为只是对外贸易的附属物。据说,国内贸易既不能从外国带货币回来,也不能把货币带出国外。所以,除非国内贸易的盛衰可以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状况,否则它就决不能使国家变得更加富裕或更加贫困。

没有金银矿的国家无疑必须从外国取得金银,就如同没有葡萄园的国家,须从外国进口葡萄酒一样。然而,政府似乎不必更多注意某一物品而更少注意另一物品。一个有财力购买葡萄酒的国家,总会获得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一个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绝不会缺少金银。金银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必须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正因为金银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价格,所以其他一切商品也都是金银的价格。我们完全有把握地相信,无需政府的注意,自由贸易也总会给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葡萄酒;我们可以同样有把握地相信,自由贸易总会按照我们所能购入或所能使用的程度,给我们提供用以流通商品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全部金银。

在各个国家,人类勤劳所能购入或生产的每一种商品量,自然会按照有效需求,即按照愿意支付为生产这种商品并使它进入市场所需支付的全部地租、劳动与利润的那些人的需求,自行调节。但金银比其他商品更容易或更准确地按照有效需求来进行调节,这是因为金银体积小而价值大,能比其他商品更容易地从一处地方运到另一处地方,从价廉的地方运到价昂的地方,从供大于求的地方运到供不应求的地方。譬如,如果英格兰有额外数量黄金的有效需求,那么一艘邮船就可从里斯本或从其他可以购买黄金的地方运来黄金五十吨,用以铸成五百多万几尼。但如果有效需求是同等价值的谷物,那么以五几尼换一吨谷物计算,输入这批谷物便需载重一百万吨的船只,或一千艘载重一千吨的船只。就算英国的整个海军舰队也不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