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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警本部搜查一课的越智达雄警部补,和芝田警察搜查课课员门野顺三巡查部长到福冈市出差已经三天了。

县警本部搜查一课香春课长给本部长看了《文艺界》杂志并交谈后,决定派他们两人出差。

县警香春搜查一课课长同样也让要去福冈出差的两位警员读了《文艺界》同人杂志评论栏目中下坂一夫的小说《野草》,还与他们说了和县警本部长说过的相同内容。

“我重新读了侦查记录,觉得杂志上引用的小说道出了案子的真相。看来现在在地方法院接受审理的被告铃木延次郎,不是真正的凶手。他在公审法庭上翻供自己在警署里所作的口供,恐怕也是事实,或许他真的没有杀人。辩护人成濑指出的疑点似乎就要找到答案了。”

辩护人成濑指出的疑点是指被告在作案后休息地树林的方位以及将鞋提在手里赤脚走路这两点。香春课长让他们两人又看了一遍《辩论要点》中的相关部分:

从第五次口供开始,这一点突然变成脱了鞋子赤脚走路,而这个转变发生在被告听了村田友子“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的证言之后。所以后来他的供述就变成了“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连被告用的“噼啪噼啪”这样的拟音词也和村田友子说的一模一样。

有谁会这么迷恋雨后的马路,特意脱下鞋子袜子走在上面呢?应该穿着袜子走路,脚步声才不会被路边的人家听到啊。三更半夜的脱了鞋提在手里走路,这如果让路过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让人觉得可疑吗?犯人没有理由故意弄成这种状况叫人生疑。这正是警察为了凑合证言所制造的杰作。

……

另外,根据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从证人村田家沿着县道往东走八百米处,也有一片上百棵树木形成的“树林”,并且就在县道边上。

从犯罪心理来说,作案后,犯人总是希望尽可能远离犯罪现场。在犯罪后想要休息一下以缓解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感时,也会这样选择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却称他到被害人家斜对面的树林中休息。可那树林离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从那里可以直接望见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须从县道上绕个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后在那里休息三十分钟。这根本不符合逻辑。况且那片树林的树也很少。

综上看来,被告到证人家沿县道以东约八百米处的树林休息才比较合情合理。那片树林在县道旁,树木也多。“休息五分钟”的长度也很自然。

总之,为了使被告对山根末子犯案结束后从证人家前的县道往东走的时间,符合村田证言中所说的“凌晨一点钟之前”,审讯的警官便强迫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这一切都是为了“凑时间”。

越智警部补和门野巡查部长已经不止一次读过《辩论要点》。可是这次,当他们瞪大眼睛仔细读完后,两人都愧疚地低下了头。

“村田友子的证言估计没什么问题,对其加以重视也是非常正确的。但我们太把这当回事了,对犯人的审讯力度也似乎大了点。”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审讯人是芝田警署的门野巡查部长,而县警搜查一课主任越智警部补,则以协同侦查的身份参与审讯。香春课长刚才说“对犯人的审讯力度也似乎大了点”,说明他已经认为确实存在有诱导和强迫——即辩护人主张的“精神折磨”的问题。

两位当时的审讯官一时低下头,默不作声。

“审讯时多少有过头之处,对此我们一定认真反省。”门野巡查部长低下头。

“课长说得很对。给您添麻烦了,十分抱歉。”越智警部补也低头认错。

“关键是那条狗。刚才也说了,在铃木延次郎之后进入山根末子家并将她杀死的人,就是那条小狗的主人。逃跑的小狗闯入山根末子家,使他与山根末子相识,也了解到山根末子家的情形,同时让他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将被害人和犯人联系起来的是那条小狗。我们以前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越智君,你还算追问过铃木延次郎口供中提到的那只铝碗呢。”香春课长说。

“在现场勘察时没有发现那只铝碗,所以我怀疑是不是铃木记错了,问了他。铃木说确实有那个铝碗,还说他用铝碗中的饭粒糊了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的纸包封口。但当他本人听说山根末子家中没有发现那只铝碗时,又不自信地说‘或许没有’。对此我们也没太在意,只问了那么一次就没再提。而且山根末子家既没养猫也没养狗。现在想来,那时真是大意了。”越智弓着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