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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我的孩子,也为了让自己心安,我必须集中精力好好地思考一下。不过,我必须抛开丈夫的身份。这个身份会让我感情用事,阻碍我做出明智合理的判断。

我要以一个法官的身份来思考。

如果我的法庭上有一个被告人被指控绑架,而且检方还出示了证据,就跟现在对艾莉森不利的证据一样,那情况会如何发展?假设这是一次法官庭审,即被告人放弃了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直接由身为法官的我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么这样一场庭审会有怎样的结果?

检方证人1号:来自蒙特梭利小学的帕姆女士,这是一位像奶奶般和蔼可信的人,而且没有撒谎的动机。在艾莉森去学校接孩子的时候,帕姆女士认出了她。这跟陌生证人的指证不同,因为帕姆女士很熟悉艾莉森,而且她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要辨别开车来学校接孩子的人。她甚至还清楚地说出了棒球帽、墨镜等穿着细节。

检方证人2号:一个小男孩儿,虽然年纪太小,证词可信度较低,但是他也指认了自己的母亲就是开车的人。在盘问中,他承认自己在车上的大部分时间都盯着电视屏幕看了,不过他依然觉得是母亲在开车。

检方证物1号:一段监控录像,拍到了一辆被告人拥有的汽车。在帕姆女士所说的时间点,孩子们上了这辆车。同时,录像还显示司机是一个很像艾莉森的女人。

检方证物2号:由被告手机向被绑架孩子的父亲发送的短信。第一条短信说她会去接孩子。另一条短信说让父亲回家,从而阻止了他继续追踪一个嫌疑人。

对了,被告辩护律师应该会在审前动议中提出将短信从证物中排除,因为没有证据能表明这些短信确实来自被告人的手机。而检方则会反对说,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这些短信不是来自被告人的手机。因此,不论是哪位法官,都会准许检方使用证物2号,同时给被告人机会来证明自己没有发送那些短信。在证明这一点上,被告人的表现似乎非常可信。

然而,被告人的其他证词有颇为可疑之处。第一,她坚决主张——注意,是坚决主张!——不论是她自己还是她的丈夫都不能向执法机关寻求帮助。通常不是只有罪犯才不希望警察参与吗?第二,她撒谎说跟儿子一起去了生物博物馆,但事实证明并没有。检方无须在这一点上多费口舌,法官自然就会明白:对一件事说谎的证人,往往会在其他事情上加以欺瞒。

还剩下一个不解之谜,那就是当儿子在生物博物馆的时候,她真正去做的事情究竟是什么?也许她去见了自己的同伙?又或者她去看了自己的女儿?

此外,被告人还主动进行指纹鉴定,并且自愿在房子周围设立警卫站岗放哨。然而,这太像是精心策划的O. J. 辛普森[2]式的脱罪手段了,仿佛是凶手本人在振臂高呼: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找到真凶!在这种贼喊捉贼的情况下,警卫是无论如何都抓不到任何人的,科学鉴定也绝无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至此,被告落座。这些就是我做出判决的全部依据了。那么,我会得出怎样的结论?

答案呼之欲出,却也非常荒谬——艾莉森跟这起绑架案有关吗?

我内心里那个情感丰富的丈夫在大声尖叫:不!绝对不可能!无论什么样的母亲都绝不会让自己的孩子置身于如此恐怖的境地,更不要说是艾莉森了!她生育了这两个孩子,并且将他们抚养长大。从尚在襁褓的婴儿时期,到蹒跚学步的幼儿时期,再到如今活泼可爱的童年时期,她一直无私地、深深地爱着孩子们。

再说,她为什么要做出这种事情?难道她想帮丹尼·帕尔格拉夫捍卫专利权?难道她想保护阿波提根制药公司的股东们?她根本就没有合理的动机。

可是,我内心里那位明智理性的法官会怎么想呢?

法官知道,检方无须证明被告的动机。他只需要看看那两个证人,再看看那段监控录像和两条短信,这一切都指向同一个结论。

因此,法官会顺理成章地判她有罪,并且在当天夜里心安理得地酣然入睡。

[1] 犯罪侧写师(profiler):从事犯罪侧写工作的人。所谓犯罪侧写(criminal profiling),是指执法机关用来确定嫌疑犯特征和分析犯罪模式的一种调查手段和工具。

[2] O. J. 辛普森(O. J. Simpson,1947—):全名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前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广播员、演员,同时还是一名已被判刑的重罪犯。辛普森因涉嫌杀害前妻妮可·布朗(Nicole Brown)及其朋友罗纳德·高曼(Ronald Goldman)被捕,该案件曾轰动一时,但因证据不足,法庭于1995年宣判辛普森无罪释放。在刑事诉讼无果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陪审团一致认为,辛普森对高曼的被殴打及意外死亡事件和布朗的被殴打事件应付责任,并于1997年判辛普森对受害者家属支付3350万美元的赔偿金。2007年,辛普森又因持械抢劫和绑架被捕,再次轰动公众,并于次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3年,现正在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