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经验法则的推理

第二天上午八点半,洪钧第三次来到法院。楚卫华已经把郑建国案的卷宗取来了。他把案卷交给洪钧,并让洪钧到他的办公室去——正好,他们办公室的人都有事出去了,洪钧可以安安静静地阅卷。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整理得相当规范的案卷。其内容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的笔录、询问证人的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法院开庭笔录、法院判决书底稿、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一些程序性文书,如案犯提押票、起诉书送达证和送达笔录、辩护委托书、法院宣判笔录等。

由于案卷不厚,洪钧用了不到一个小时就把内容浏览了一遍。然后,他又回过头来研究那些重点部分。由于法院不提供复印服务,他只能一边查阅一边摘抄。首先,他仔细查阅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包括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全貌照片、现场中心照片和现场上的尸体、刀子、苹果的细目照片。由于他已经去过滨北农场那间老屋,所以对照片上的现场并不感到陌生。他感觉,现场勘查笔录的语言描述比较客观,现场照片也比较清晰。李红梅的尸体就在他坐过的那铺炕的炕头上。她的头冲南,躺在已经铺开的褥子上,上身穿着毛衣,裤子脱下一边,堆在右腿的小腿部位。她的身边有枕头和棉被,显得很乱。靠近炕梢的地方有一个炕桌,上面有一个削了一半皮的苹果和一把水果刀。

接下来,洪钧又查阅了尸体检验报告和血型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称,死者处女膜有陈旧性破裂痕,阴道内有精液,死者手上及其他部位均无明显伤痕。根据死者面色青紫和眼结合膜有出血点等尸表征象,法医给出的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1984年4月17日晚8时至12时。血型检验报告说,死者为O型血,郑建国为A型血,水果刀上的血迹和死者阴道内精液的血型均为A型。洪钧没有发现上述证据中存在什么值得质疑的问题。

洪钧把案卷翻到讯问笔录部分,这里有三份公安人员讯问郑建国的笔录。每份笔录上都有郑建国的阅读声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的对”和他的签名,而且每页记录纸上都按有郑建国的手印。笔录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次讯问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

:郑建国。

?你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局的?

:因为强奸杀人。

?你在什么地方强奸杀人了?

: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我记不清了。

?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去了。

?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是的。

?她有没有反抗?

:她开始不同意。

?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记不清了。

……

第二次讯问记录:

问:你对你的问题想的怎么样了?

:我该说的都说了。

?你有没有强奸杀人?

:没有。

?你手指上的伤口是怎么回事?

:头天在家切菜,不小心弄破了。

?政策教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明白了吗?

:我明白。

?你爱不爱李红梅?

:我爱她。

?你们分手后,你是不是很痛苦?

:是很痛苦。

?你和李红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没有。

?你再仔细想想。

:我想跟她发生关系,可确实没有过。

?政策教育,你要实事求是,要争取好的态度。

?你和李红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没有。

……

第三次讯问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

:郑建国。

?你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局的?

:因为强奸杀人。

?你在什么地方强奸杀人了?

:在滨北农场家属区李红梅的家中。

?你怎么强奸杀人的?

:我记不清了。

?4月17日晚上你去了李红梅家?

:去了。

?你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是的。

?她有没有反抗?

:她开始不同意。

?你有没有用枕头捂她的嘴?

:记不清了。

……

洪钧有些兴奋,也有些困惑。他没想到案卷中会存在如此明显的疏漏。首先,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审讯就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这审讯容易得令人难以置信!其次,从第二次审讯的记录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还没有认罪,这显然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相矛盾。最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和第三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完全一样,几乎一字不差,显然其中有一份是复制的。于是,洪钧又察看了这三份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审讯时间:第一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二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6时50分;第三次讯问记录的时间是1984年4月22日10时20分至11时50分。第一次和第三次审讯的时间竟然完全重合!很显然,制作案卷材料的人拿走了原来第一次审讯的记录,又复制了一份郑建国认罪的第三次审讯的记录,放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位置。但是,这个人太懒惰也太粗心,甚至审讯时间都原封不动地抄了过来。也许,这是因为他需要被审讯人的签名?也许,这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想到还会有人来认真阅读他的“杰作”?洪钧无意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为他在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三次审讯的讯问人都是谷春山、吴鸿飞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