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人道的武器(第3/6页)

这些,对日本化成公司的人说来,是普通的常识,为什么要叨叨絮絮地讲个没完?绪方不管大西还迷惑不解,自己只顾滔滔不绝地说下去。他说的意思是:命中注定要垮掉的,垮掉活该;而留存至今的军火工业,都是经历过严酷的竞争和淘汰的。这回再次得到复兴,是越南战争特需。

但这次越南特需并不像朝鲜特需可以放手大干,并不能盲目乐观。美国军方要购买军需物资的时候,根据保护美元政策,规定要优先购买美国产品;其次要尽可能向在越南参战的南越、南朝鲜、菲律宾等国购买。在数量不足的时候,最后才轮到日本。

与当时一手包办朝鲜特需完全不同,可以说越南特需是“剩饭残羹”。但随着一九六五年二月开始对北越轰炸以来,战争逐步升级,最近,投入了兵力四十七万,军费一天竟达两亿美元。

美国自身满足不了这样庞大的军需,东南亚各国的生产力又极其低下,于是,就要向军火生产体系完备的日本直接购买,需求量因此大幅度增加。

不仅这样,那些接受美方订货的东南亚各国,由于本身生产设备落后,无法完成订货数额,只好向日本转让合同。

这些订货先作为向东南亚输出的商品,经对方稍作“加工”,然后成为战略物资送上越南战场。

“但仅仅这样,我们公司是不会干的。朝鲜特需我们已经吃够了苦头。”绪方苦笑着说。“特需只不过是一时的利益,战争一结束,也就像泡沫一般无影无踪了。公司应该为企业今后的发展进行生产。战争虽然会结束,可是战争的可能性决不会告终。既然有这种可能性,那军火武器的生产就得发展下去吧。这样,只要苏美还对峙,我们企业的发展就不会停止,奥妙就在这里。”

“不过,美国总是需要大批军火的。”大西第一次插话说。绪方很感兴趣地听着,并且眯缝着眼接下去说:

“对。只要美国自己能提供产品,又何必专程去国外订货呢?但是,总而言之,武器如果让其他国家生产,在舆论上就很有利。譬如说,毒瓦斯就是个例子。”

大西不由得“啊”地叫出了声。

毒瓦斯由于有巨大的杀伤力,更具有不人道的极为残忍的化学破坏力以及严重的后遗症(会绵延几年甚至几十年),所以国际法——也就是常说的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宣言——规定严禁使用。虽在这些条约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哪种毒气,另外,美国政府也并没有批准生产,因此就不能不受到某种限制。更何况,生产这类武器会刺激世界舆论,表面上就不得不从人道主义的立场上,来遵守执行国际公约。

这种毒气如能最有效地使用,其威力可与氢弹匹敌,因此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极端秘密地进行研究制造。

现在,在越南已经打破了“禁止使用毒气”的规定,据说为了驱赶越共,使用了非致死性毒气。

眼下还不清楚,是本国来不及生产,还是由于是“禁制品”,难以制造的部份,又转到日本化成公司来进行生产了。尽管是“禁制品”,只要有利可图,就积极承担研制。太妙了,真有一种企业家的气概!

“而且越南战争还没有结束,我公司销售额的六成都是特需订货,其中有燃烧弹、火箭弹、榴弹、炮弹、无烟炸药、硝氨炸弹、TNT炸药、引信雷管,直到手榴弹内的炸药、曳光弹等各种军火武器,形成了全由我公司垄断的局面。这说明我公司的产品信誉很高,自有公论。为此,美军方面啓直接找我们谈判,要求我们极为秘密地进行化学武器的研究。”

所谓“直接谈判”,就是美军在订货的时候不通过日本政府和管理当局,而与厂商直接交涉。通常也叫“后门特需”。

原来我国输出武器根据“出口贸易管理法”规定,需获得通产大臣的批准。另外,制造武器根据“武器制造法令”要办理许可手续。武器制造厂商必须就本厂的制品项目提交通产省批准。

但是,这两道关卡的“魔力”也就在于限制一般的出口。一旦采用特需的形式,包括武器的输出,就不受“出口贸易管理法”的约束,可免税通行无阻。

尤其是驻日美军按日美安全条约的“关系协定”,确认在日本有自由筹集战略物资的权利,并不承担向日本政府申报的义务。这样,美军当局完全可以自由地与厂商直接谈判,厂商也像单纯履行商业合同一样,能自由生产销售武器和军需物资。

“不能错过这个大好时机。特需就是一时之需,但现在我们最大的顾客就是美军。这是最大的主顾,与防卫厅来的订货相比,那真是小巫见大巫了。这是在日本首次委托我们制造化学武器,一旦成功,美军当局就将成为我们的长期顾主了。”绪方舐了舐嘴唇,活像一头野兽见了一块鲜肉那样垂涎欲滴。事实也确是这样,替代美国制造他们本国难以进行研制的产品,美军当局顺理成章地成为最大的顾主,岂止是特需,还能得到相当长期的“垂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