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是与非——发现宇宙意义的线索(第3/8页)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个人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任意选择一种冲动,将它作为自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去服从的东西。若以冲动为自己绝对的向导,没有一种冲动不会将我们变成魔鬼。你可能认为普遍地爱人万无一失,其实不然,如果不考虑正义,你会发现自己“出于人道”而毁约,在法庭上作伪证,最终变成一个凶狠狡诈之人。

还有一些人来信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社会规范吗?”我认为此处有一种误解。提这个问题的人常常想当然地认为,一样东西只要学自父母和老师,就一定是人的发明。事实当然不是如此。我们在学校里学过乘法口诀表,独自在荒岛上长大的孩子不知道乘法口诀表。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乘法口诀表只是人的一种发明,是人类为自己杜撰的,如果愿意,人还可以创造一个不同的口诀表,对不对?像其他的学习一样,我们也是从父母、老师、朋友、书本那里学习正当的行为规则,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们学习的东西有些只是规范,规范是可以改变的,如,我们学习靠左行走,我们同样可以规定靠右行走。但是还有些东西,如数学,是客观的真理。问题是:人性法究竟属于哪一类?

有两点理由可以证明它和数学同属一类。首先,正如我在上一节所说的,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道德观念有差异,这些差异其实远非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到这些观点中贯穿着同样的法则。但是像交通规则、服装类型这种纯粹的规范,任何程度的差异都可能存在。其次,你在思考不同民族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是否有些变化可以称作进步?你若不认为一个高于或低于另一个,当然也就永远不存在道德的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变化,进步还意味着变得更好。倘若没有哪一套道德比其他的道德更正确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抛弃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抛弃纳粹道德,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有些道德高于另外一些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可以被称为改革家或先锋,他们对道德的理解比他们的“邻人”更深刻。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在拿一个标准衡量它们,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符合那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二者的那个标准自身不同于其中任何一者。你实际上是将二者与某个“真道德”进行比较,承认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是”,它不随人们的想法而改变,有些人的观念比另外一些人更接近这个客观的“是”。换种方式来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正确,纳粹的观念不那么正确,那么,必定有某个东西——某个“真道德”在那里,你们的看法正确与否是相对它而言。你对纽约的看法可能比我的正确,也可能不及我的正确,那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看法而存在。倘若我们说的“纽约”指的只是“我自己的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镇”,孰是孰非怎能断定?这样一来,就根本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问题。同样,如果正当的行为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任何东西”,那么,说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正确就没有意义,说世界的道德可以不断地提高或不断地下降也没有意义。

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人们对何谓正当的行为看法有异,这些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不存在客观的、自然的行为律,但是,对这些差异注定要作的思考实际上却让我们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一些人,他们夸大这些差异是因为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的认定方面的不同。例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对巫师处以极刑,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吗?”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对巫师处以极刑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巫师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周围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从他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用它来伤害邻人的性命、将邻人逼疯、带来恶劣的天气,我们大家肯定会一致同意,若有人配处以极刑,那一定是这些卑鄙地出卖灵魂的人了,对不对?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差异,只存在事实的差异。不相信巫师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当你认为巫师不存在的时候,不对他们处以极刑不是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安置捕鼠夹,你不会因此称这个人很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