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二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啊?(第3/3页)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

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

“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一个省管理条例并不能够从法律的构成和义务上超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旧希望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每亩地赔偿我方损失八百元。”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当即开口反驳: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来进行索赔……”

“可是你方索赔的金额过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种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来进行判罚。”

“这是可以的。”

“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进行驳回。”

法锤落下,方启强看上原告方席位,缓缓开口陈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启强陈述原因,以及相应依据的时候苏白再次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应的程序,可以实施其他法律来进行判定。”

“可是为什么要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判定?”

“依照法律条例来讲,使用省管理条例法律,来进行判决这完全的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使用种子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那么依法是需要使用国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种子法》”

“从优先级上面来讲。”

“国内法律的优先权肯定优先于省管理条例法。”

“依照种子法,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也应该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合同上来讲,还是从《种子法》上来讲,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我方的每亩地的金额,都远远不止一百二十元。”

“所以我方对于法院判定使用省管理条例法,来判定被告我方赔偿一百二十元,并不认同。”

“我方申请法院能够收回刚才的判定,依照相应的优先级的法律来进行判定赔偿。”

苏白的解答和反驳都非常的犀利。

法院方面,如果真的不认同这个合同。

那么也可以使用国内法律《种子法》来进行判罚。

可以不使用省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

毕竟……

《种子法》是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而省种子管理条例,是省代表制定的法律章程。

无论是从行政级上,还是从优先级上,全国代表制定的法律在全国通用,并且高于省管理法,高于市管理法。

所以在这场庭审上为什么要适用省管理法律?

这完完全全的不合理!

省法和国法,肯定是以国法优先,再说,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

法院这么进行判罚的唯一目的无非就是一点,那就是……想要让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少赔偿一些。

可万能农业有限公司少赔偿一些。

那么……那些农户们的损失就会很惨重。

一亩地损失四到六百,那么多农户,那么多亩地,一共要损失多少?

这些费用可全都是由那些农户来承担的!

而这件事情是由万农农业有限公司造成的。

一亩地只赔偿八十元,根本达不到委托人的诉求。

并且也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苏白以全国代表制定的《种子法》来反驳判定条件的时候。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微微皱了皱眉。

现在在庭审上讨论优先级?

作为一个审判长,他难道不知道法律的优先级吗?

肯定清楚啊!

但是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法,对于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最有利的。

所以他在这上庭审上提了出来。

可是……现在却遭受到了苏白的反驳。

对于苏白的身份,以及苏白的影响力。

说实话……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也有点怕后续,再闹出什么麻烦。

所以……在面对苏白提出来的陈述的时候,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并没有立即给出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