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 强烈判定!保守派:认为激进派判的太轻,不够激进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起诉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发生关系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里,在姜民看来,已经变得很难了!

……

另一边,苏白对于审判长的判定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强制猥亵本身就不符合本次庭审的必要条件。

现在被驳回,属于正常。

不过话说回来,驳回了姜民的罪名认定,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只需要在刑期上面,进行相关的认定。

那么这个案子,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长敲响法槌:“本案犯罪事实清晰。”

“被告方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吧?”

面对询问,姜民摇了摇。

犯罪事实是经过了检方和执法方的认证,并且证据链充足。

他在一开始选择用罪名来驳回检方的申请。

就是因为在证据上,不存在缺失证据等情况。

现在审判长提出犯罪事实,对于这一点儿……

肯定没有异议。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没有异议。”

审判长又继续开口:“在本案当中,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那么对于检方推荐的刑期有没有什么疑问?”

“这个有……”

“请根据法律来阐述对于刑期有什么疑问。”

姜民深吸了一口气说道:“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个刑期过重……”

“首先,在本案当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状态进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状态来讲,我方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过于使用暴力行为。”

“或者说,暴力行为没有对受害人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行为。”

“再有。”

“我方当事人的身份,毕竟是外籍人员,可能会对国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

“基于以上条件,我方认为,对于被告当事人应当从轻判决。”

“尤其是在未遂状态下,应该考虑适当减免刑期。”

……

姜民陈述了几个简单的减刑必要条件。

这几个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为没有对林文慧产生太大的伤害。

以及当事人外籍人员的身份。

其实姜民最想表达的是外籍人员身份对于判决的影响。

因为在实际的判处当中,判决可能会存在对于外籍人员身份刑期减免的情况。

但是……

国内刑法对于外籍人员的审判依照法律的要求是正常审判……

所以这件事情并不能够直接放在庭审场上去表明。

只能阐述让审判长考虑到被告人国籍的因素,商讨对于被告人刑期的判决。

审判长席位上,于越在听完姜民的陈述,扭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席位:

“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做出的对刑期表达不满的意见。”

“检方和控告方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王雄作为公诉人开口回应:“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情况。”

“我方并不同意……”

“不同意的观点是我方认为在刑期的推荐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符合国内法律对于判定的要求。”

在公诉人回应结束,苏白再次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方也不同意被告方对刑期的减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