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有主鲸和无主鲸

上上章曾经提到过旗标和标杆,有必要就捕鲸业中的规则和惯例做一番说明,其中旗标可以视为一种重要的象征和标记。

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几只船结伴巡航捕猎,其中一只船打中了一头鲸鱼,然后又逃脱了,最后被另一只船杀死和捕获;这里便间接包含了很多小的意外事件,全都涉及到这个重要的标记。例如——经过一场疲惫而危险的追击,终于捕到一头鲸之后,有可能由于一场猛烈的暴风雨,鲸尸又从船边脱落了;向下风头漂出很远,被另一只捕鲸船捡到了,这只船在风平浪静的海面上舒舒服服地就把它拖走了,既不用冒生命危险,又没有损失捕鲸索。于是,如果没有某种成文或不成文的、通用的、无可争辩的、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规则,两只捕鲸船之间往往就会爆发伤脑筋的激烈争执。

也许唯一立法生效的正式捕鲸法典便是荷兰的那一部。它是荷兰国会于公元一六九五年颁发的。但是,尽管其他国家都不曾颁发成文的捕鲸法,美国捕鲸者在这方面却一直有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师。他们规定了一套制度,其简洁详尽超过了查士丁尼法典和中国社会例行的莫管他人闲事的章程。没错,这些法则如此简短,真可以镌刻在安妮女王的铜币,或是标枪的倒钩上,并挂在脖子上。

1.有主鲸属于将鲸拴住的一方。

2.无主鲸是谁先逮到就归谁的合法猎物。

可是,这个巧妙法规的毛病正出在它令人赞赏的简洁上面,需要一大套卷帙浩繁的注释来予以说明。

首先,什么叫有主鲸?一头鲸,无论死活,只要占有者凭借自己完全控制下的任何媒介物——一根桅杆,一叶桨,一条九英寸长的绳索,一根电线,一张网,将它与自己的船或小艇联系在一起,这头鲸在技术上就是有主的鲸。同样,一头鲸只要插有旗标,或任何其他可以辨识的占有标志,只要插旗标的一方能够清楚证明他们有能力随时将它拖走,也打算拖走,这头鲸在技术上就是有主的鲸。

这些是科学化的说明;但是,捕鲸者自己的说明有时却是诉诸于粗话和武力——以拳头说了算。的确,在较为诚实正直的捕鲸者中,特殊情况总是会特殊考虑的,一方宣布占有另一方先前追击或捕杀的鲸鱼,那就是一种可恶的不讲道义的行为。但是,其他捕鲸者是绝不会这么谨慎的。

大约五十年前,在英国,曾有一起为追索被侵占的鲸鱼而打官司的离奇案件。在那起案件中,原告陈述说,在北海经过一番艰苦追击后,他们(原告)的确成功地用标枪投中了鲸鱼;最终由于有生命危险,他们不得已放弃了捕鲸索,也放弃了自己的小艇。可是,被告(另一艘船的水手)后来赶上了这头鲸鱼,发起攻击,杀死并将其捕获,最终就当着原告的面将其占为己有。而当原告对被告提出抗议时,被告方的船长竟用手指戳到原告的嘴巴上,还向原告断然宣称,他将扣留在捕获鲸鱼时还系在鲸鱼身上的捕鲸索、标枪和小艇,以作为对自己业绩的纪念。于是,原告现在要求赔偿他们在鲸鱼、捕鲸索、标枪和小艇上的损失。

厄斯金先生是被告的辩护律师;法官是艾伦巴勒勋爵。在辩论过程中,机智的厄斯金引用最近的一件通奸案来说明他的立场。在那件通奸案中,一位绅士,在徒劳地试图制止自己妻子的放荡行为而未果时,最终放弃了她,任其在生活的海洋上随波逐流;但是过了一些年,后悔自己走了那一步,他又采取了一个行动,想重新把她据为己有。厄斯金当时是女方的辩护人,他支持女方说,尽管这位绅士原先用标枪投中过这位女士,并一度把她拴住,但是,仅仅出于她行为不端,让他万分为难,便最终弃之不顾;然而,既已抛弃,她就成了无主之鲸;所以,当随后有人重新用标枪投中了她,这位女士便成了那位后来者的财产,连同在她身上可能发现的随便什么标枪,都一并归属于他了。

所以,在现在这个案子里,厄斯金主张,这头鲸鱼和那位女士的例子正好可以互相说明。

在充分听取了这些答辩和反答辩之后,学识渊博的法官做出了明确的判决,就是说——关于那艘小艇,他判还给原告,因为他们放弃小艇仅仅是为了救自己的命;但是关于那头有争议的鲸、标枪和捕鲸索,他们属于被告;因为鲸鱼在最后被捕获时是一头无主鲸;标枪和捕鲸索因为是鲸鱼带走的,它们就成了鲸鱼的财产,此后任何逮到鲸鱼的人都有权占有它们。既然被告后来捕获了那头鲸,所以,上述物品便属于被告了。

一个普通人看到这位颇有学识的法官做出如此判决,未免会有所反对。但是,如果对这件事情深入探究一番的话,就会发现,艾伦巴勒勋爵在上述案件中应用的法则是在前面提到的两大捕鲸法中早已有所规定的。这两条涉及有主鲸和无主鲸的法则,我敢说,经过反思,你会发现,它们是所有人类法律体系的基础;因为,法律的圣殿,尽管雕刻着非常复杂的花饰窗格,就像非利士人的圣殿一样,但却只有两条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