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6/8页)
霍布斯出生于1588年,那一年西班牙无敌舰队开始远征,他的寿命很长,几乎经历了17世纪英格兰的所有困难时期,他也能够在去世之前——霍布斯于1679年去世——参与“排斥法案”运动,该运动旨在阻止信奉天主教的约克公爵詹姆斯继承英国王位。[56]然而,他得活满整整一个世纪,才能目睹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并阅读约翰·洛克的《政府论》,该书写于“排斥法案”运动开始之时,后来又被修改并在1689年出版,此书是为了“确立我们伟大重建者——国王威廉的王位宝座……并向世界为英格兰人民正名”。[57]当查理一世在白厅附近被处决时,洛克还是威斯敏斯特学校的一名学生。[58]他对于内战史的兴趣与日俱增,从罗马的长期内战到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他的父亲当时是议会一方的成员。在洛克的一生中,他能够阅读到印加·加尔西拉索关于秘鲁内战史的著作,达维拉和斯特拉达的具有塔西佗文风的历史著述,以及关于荷兰起义的许多作品,还有弗罗鲁斯、卢坎和恺撒的评论副本,以及其他有关内战的著作。[59]然而,他在《政府论》关于暴政及应对暴政的合法措施的论述,呼应了在审判中对暴君查理一世的指控。
洛克否认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认为这种状态是“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因此,他的观点从方向和内容上都与霍布斯截然不同。[60]找不到证据显示洛克是在专门回应霍布斯。他对于“内战”唯一的阐述表明他的政治理论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理论相去甚远。然而,对前面提到的格劳秀斯说过的一段话洛克进行过回应:“但是,如果那些认为我的假设(反抗暴君的权利)会造成叛乱的人的意思是,让人民知道,他们可以无须服从……因此认为这一学说既对世界和平有这种危害性,就是不可容许的。如果他们抱这样的看法,那么,他们也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因为这会引起纷乱或流血。”人类进入公民社会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然而,一旦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那么最大的安全威胁,并不是他们自己的意气,也不是外敌,而是他们的统治者非法使用武力,面对这种情况做出反抗并无不妥:因为这些规则,“破坏了人民所奉立的而非其他任何人所能奉立的权威,并使用了一种未经人民授予的权力,这样,他们实际上造成了战争状态,即没有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因此,既然他们使自己与推选他们作为和平的保护者和保卫者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61]这里最令人关注的是查理一世的儿子,约克公爵詹姆斯;在“排斥法案”危机期间,洛克同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担心斯图亚特专制主义复辟,又重新回到从1641年开始的内战循环。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洛克进入了长期对于内战性质和意义的讨论,承继了17世纪早期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事业。
洛克对内战的理解正是格劳秀斯所说的“混合”战争,一边是“公共权力”,但是人民代表权威而不是统治者。因此,这永远都不会是一种双方都具有正义性的战争。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甚至比霍布斯还要激进,对罗马将国境之内、公民之间发生的战争称为内战的这个传统进行了否认。对于洛克来说,内战导致共和国的灭亡,公民社会的崩溃——文明的退出——直到合法权威得以恢复。洛克明确地表达,这样的恢复是发生在1688年,他将其称为“教皇制和奴隶制给我们送来了奥兰治亲王”——也就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婿[1]奥兰治的威廉亲王。在著名的没有流血冲突的“光荣革命”中,他与妻子玛丽一起登上王位。[62]
洛克是否会认为“光荣革命”是17世纪英国的最后一次内战,甚至不是内战呢?这似乎不太可能。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内战或中世纪及现代欧洲早期的内战不同,“光荣革命”是相对短暂的,迅速得到了解决,且未再次发生。最近历史学家把“光荣革命”看作没有先例的英国内战:“在1688年确实没有内战,没有战斗,也就是说,几乎没有流血事件,不像1642—1646年那样武装暴力频繁爆发。”如果说“光荣革命”是“第四次”英国内战,那么,按传统的观点,其他三次发生在1641—1649年之间,而发生在1688年的最后几个月的“光荣革命”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63]“光荣革命”可能是结束一切内战的英国内战:这场派系斗争中,双方都有军队,但没有领土,没有任何军事冲突(至少在英国土地上是如此)。取而代之的是在流血冲突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把权力从一个党派转移到另一个党派:这可能是一个发生在“公民内部”的事件,但不是一场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