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内部的内战(第3/8页)
历史学家们一直在激烈争论,在17世纪和18世纪,书籍是否制造了革命,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内战成就了写作。[24]卢坎以及他的早期现代模仿者认为,现在是过去斗争的产物,而未来则可能从“血腥的内斗”和“动荡破坏”的演变中出现。
内讧,最令人恐惧,
内讧,让儿子割断父亲的喉咙,
朋友分道扬镳,兄弟反目,
烧杀抢夺,盗贼肆掠,
罗马曾经历过,德意志也曾尝试过,
而往往,荒芜了这高贵的国土。[25]
在17世纪的英国,越来越倾向于去回顾以前的内战,来进行参考并据此预测其可能后果。到17世纪30年代,欧洲的历史,特别是英国的历史,似乎是建立在对罗马人的原始争论之上,只是欧洲有其自身的特点,复杂的内部冲突倍增。罗马的历史学家和诗人保留下了对苏拉与马略、庞培与恺撒的战争记忆,而更近代的历史,尤其是北欧的历史,也延续了早期的记忆。在17世纪四五十年代,有大量的著作是关于过去的内战,其中很多是翻译作品,既有罗马内战,也有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的内战,这些作品的出版,帮助了英国人理解他们自身的困境。
早期的欧洲人认为他们自己的内部问题是,自罗马帝国灭亡后,在欧洲各地战争冲突的爆发达到了高潮,而这些冲突似乎遵循了罗马内战的模式。[26]仅英格兰就经历了13世纪的贵族同盟战争,15世纪的玫瑰战争,以及17世纪中期的内战。还有,在15世纪发生了意大利内战,紧随其后的是法国宗教战争以及荷兰在16世纪晚期反抗西班牙王室的战争。根据1657年胡果·格劳秀斯死后出版的一篇文章所述,他认为将荷兰反抗西班牙的战争“称为同盟者战争或联邦战争并无不妥,称为内战可能不合适”。[27]
1640—1641年,英国宪法危机爆发并演变成全国性的武装冲突,而在荷兰和法国的内战,以及13世纪、15世纪的英国内战中都能看到这种冲突。举一个著名的例子,英国格洛斯特市的历史学家约翰·科贝特(John Corbet)就曾宣称1645年造成的影响比之前的冲突还要更大:
当代的冲突超越了贵族同盟战争期间的冲突,也超越了约克家族和兰开斯特家族之间那些单调乏味的争吵,因为这些冲突是在更高的原则下进行的,有更高贵的目的,且产生的影响更广泛。[28]
内战史作品开始激增。蒙茅斯伯爵在玫瑰战争期间翻译了意大利作家乔瓦尼·弗朗西斯科·比昂迪(Giovanni Francesco Biondi)的《英格兰内战史》(History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England,1641)。恩里科·达维拉(Enrico Davila)的《法兰西内战史》(Historie of the Civill Warres of France)是一部塔西佗文风的著作,此书的英文版在1647年首次出现,18世纪末期美国副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曾用匿名的方式对这本书进行了犀利辛辣的评判。[29]保皇派诗人理查德·范肖(Richard Fanshawe)在1648年翻译了瓜里尼(Battista Guarini)的《 忠实的牧羊人》(Il pastor fido),与此同时,他还对罗马的长期内战进行了简短的论述,并呈交给威尔士亲王查尔斯,在文中他肯定了罗马对不同战争类型的区分——同盟者战争、奴隶战争(他称之为“叛乱”)以及阴谋,比如喀提林阴谋;他十分赞同将这些类型的冲突称为“真正的内战”。[30]在1650年,罗伯特·斯塔皮尔顿爵士(Sir Robert Stapylton)出版了法米亚诺·斯特拉达(Famiano Strada)的作品《低地国家战争史》(History of the Low-Countrey Warres)的译本,1652年桑多瓦尔(Sandoval)写的关于16世纪初西班牙内战史的著作出现了英文版本,推荐这本书的人持有一个观点:任何读过英国贵族同盟战争历史的人都不会对法国的宗教战争感到奇怪,同理可推,任何熟悉一个世纪前西班牙历史的人也不会对英国的困境感到惊讶。[31]
所有这些作品都证实了英国“非内部内战”在大历史模式里的地位。[32]据说,查理一世在看了达维拉的书后,对他的反对者评论道:“事实是,在译者用笔墨进行记录之前,他们早已用剑和英国人的血镌刻了这段历史。”[33]这些出版物的种类之多——古典和现代;英国和欧洲大陆——显示出现有的历史模型范围已经远超共和时期的罗马以及中世纪贵族同盟战争时期的英格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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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对内战的讨论可能是始于诗歌和历史,这与危机中的中世纪人们所接受的人文教育方向相符合,但在17世纪,内战主题的讨论主要是在法律和民间科学领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政治学和法学。在这些讨论中,同样地,罗马人的观念为辩论设定了先决条件。例如,1604年,胡果·格劳秀斯曾表明战争本身既非正义也非不正义,这是借鉴了罗马的法律思想。但这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术语,而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只是表示“对武装对手采取武装处决”。一件事情的本质原因决定了是否正义:以伤害他人为目的的控诉,从定义上说就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确;而如果是为了完成一件正确的事,那么这可能就是正义的。格劳秀斯把战争分为两种:公开的和私人的,前者是由国家意志发动的,剩下其他的则属于私人的战争。[35]他对公众战争的定义是以原始形式出现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又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定条件:“公众战争可以是‘对内的’(针对同一国家的一部分)或‘对外的’(针对其他国家)。所谓的‘盟友之战’是对外战争的一种。”[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