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第4/4页)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障,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包含以下几种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在埃及,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87]毫无顾忌,不受反对;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国王的血统,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罗马人用“异乡人”的名称,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们看成马可·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88]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

依据法学家严谨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隶或平民血统的妇女,成为罗马市民专有和忠诚的伴侣,这时她还继续保持独身生活的状态。她那谦逊和端庄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同,不像娼妓那样的下贱和羞辱。从奥古斯都时代到10世纪,这种次级婚姻盛行于西部和东部。人们常认为侍妾有谦卑的美德,比起讲究排场和傲慢的贵妇人要好得多。关于这方面,两位安东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都是有德的君主和当代的伟人,借此享受家室之爱的舒适和安宁。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独身生活,但是又重视家庭的和谐,就仿效他们的办法。任何时候要想使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与忠诚经得起考验的伴侣举行婚礼,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转变。侍妾所生的后裔称为非婚生子,与通奸、卖淫和乱伦的私生子有所区别。查士丁尼对这些私生子女,只勉强同意可以供养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对于受到一般人承认的父亲,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能获得母亲的姓和身份,因而视状况成为奴隶、异乡人或市民。每个家庭的弃儿被国家收养,不会受到谴责。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非常简单一致,用罗马人的说法就是“家庭教师”与“学生”,在《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里有几个专章加以说明。孤儿无论是本人还是财产,一定会委托一些言行谨慎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如果去世的父亲没有指定人选,亲等最近的父系亲属被迫充任必然的监护人。雅典人一直担忧,要是把幼儿置于某些人的权力之下,他们会因幼儿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罗马法公开宣布一项原则,继承报酬时,同时要负起监护的职责。如果父亲或直系血亲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务官或行省的省长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员:精神错乱的患者或盲人;无知识或无能力的人;过去有仇或利益冲突的人;儿女众多或已经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同意出任为大众服务的工作,如官员、律师、医生和教授而获得豁免权的人。等到幼儿长大可以说话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师担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监护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师的权威才告终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学生的任何行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损害都不发生效用,虽然这可能会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自不待言,并且他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记录。如果家庭教师不够勤快或廉正,违犯神圣的委托,就会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讼案。法学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为14岁,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体发育来得缓慢,因此要设置一位代管人来管理罗马青年的财产,避免这些年轻人缺乏经验或任性而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务官任命,来使得一个家庭免于浪子或疯子的盲目挥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请求类似的保护,一直要到他年满25岁,所有的行为才被承认有效。妇女被判定要接受父亲、丈夫或法定监护人永远的监护。女性只能讨好和服从他们,永远无法到达理性和经验的成熟年龄。古代法律表现出严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为通情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