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第3/4页)

罗马的贵妇人在布匿战争获胜以后,渴望享受一个自由和富裕共和国所共有的福利,她们的愿望在父亲和爱人的纵容之下得到满足。严肃的监察官加图[83]几经努力,想要阻止她们的野心,但是没有成功。她们不愿举行古代肃穆的婚礼,废止每年要离家三天以中断时效权的规定[84],要签订更为自由和明确的婚约,并且不会丧失自己的姓名或自主能力。她们的个人财产在确保所有权的状况下可以与丈夫共同使用,挥霍的丈夫对于妻子的产业既不得让售也不得抵押。为了防止不法转移财产,法律禁止夫妻的相互赐予。任何一方处理不当,特别是使用另外的名字,会使未来的受惠对象构成盗窃行为。对于这种缺少拘束力和出于自愿的结婚协定,宗教和官方的仪式并非绝对必要,双方都处于相同的阶级,这确保他们结婚后可以共同生活。基督徒恢复婚礼的庄严和隆重,从虔诚的祈祷和教士或主教的祝福中,获得所有属灵和精神的恩典与荣耀。会堂的传统、福音的教诲以及全国或行省宗教会议的教规,对于婚姻这种神圣制度的源起、效力和责任都已经详细律定。基督徒出于良心的自觉,对于教会统治者的信条和谴责更为敬畏。然而查士丁尼的官员并不隶属于教会的管辖。皇帝参酌古代法学家的见解,当时他们还没有建立类似的宗教信仰,所以在《御法集》和《民法汇编》中采用的婚姻法,直接出于公正、策略和两性的天赋自由这些尘世的动机。

任何合理契约以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除此以外,罗马人的婚姻在事先要获得父母的认可。当前有些法律逼迫得父亲要供应成年女儿的需要,但是在那个时代,即使父亲患有精神错乱,也需要获得他的同意,通常认为不容他人取代。罗马人解除婚约有种种不同的原因[85],但是最庄严的誓约,包括古代的麦饼联婚礼在内,越是隆重的仪式越容易被人放弃。在最早的年代,一个家庭的父亲会卖掉他的儿女,他的妻子和儿女处于同样的境地,这个家庭的法官可以处死触怒他的人,要是出于善心,可以把她赶出家门。可怜的女性永远过着毫无希望的奴役生活,除非丈夫基于自己的方便才行使离婚这种男性的特权。罗马人放弃运用这种诱人的权利大约有500年之久,使他们备受赞誉。[86]不过这同样也表明这种结合缺乏平等的条件,暴君没有意愿要放弃他的奴隶,奴隶也不能与暴君脱离关系。等到罗马的贵妇人成为夫君平等而自愿的伴侣,就要运用新的法律体系。婚姻就像其他的合伙关系,只要当事人的一方放弃权利,就可以解除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经过3个世纪的繁荣和腐化,这种原则被毫无限制地运用,甚至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离婚的动机。一个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谈话、一个签字、一则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双方的离异。人类最美妙而珍贵的结合,堕落成为利润或享乐的短暂交往。根据生命的不同情况,两性交替受到羞辱和伤害:一名爱情不专的配偶将她的财产转移到新的家庭,遗弃自己的无数后代,甚至有的还是私生子,将他们置身于前任丈夫的父权之下,由他去处置;一名美丽的处女可能在离开人世时,已经衰老、穷困而且没有亲友照顾;当罗马人受到奥古斯都的压迫要他们结婚时,一般而言都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这也可以充分显示,那时盛行于社会的制度对于男性相当不利。这些经验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来驳斥似是而非的理论,展现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幸福和德行毫无贡献。极为方便的离异会摧毁人与人之间所有的互信,任何琐碎的争执都会酿成激烈的后果。丈夫和外人之间微小的差别,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遗忘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名贵妇人在5年之内投入8名丈夫的怀抱,贞节对她而言完全失去意义。

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