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蛮族的法律原则、司法体系及审判方式(第2/2页)

在平静地制定法律时,他们严正宣称蛮族的生命比罗马人更有价值。法兰克人出身的地位显赫的人士被称为安特卢斯逊[406],他们的身价提升到600个金币;高贵的省民获得与国王同桌用餐的荣幸,但合法谋杀他们只要付出300金币的代价。谋杀一个法兰克人在通常的条件下赔偿200金币就绰绰有余,但低贱的罗马人处于羞辱和危险的处境,赔偿的数额少到只有100或50金币。在这种状况下,法律不能提供任何公平和理性的原则,公众要想得到保护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实力。但立法者其实是经过权衡后才如此制定,立法的原则不是基于公平正义而是合乎策略需要,那就是拿损失一个士兵或一个奴隶来做比较。傲慢而贪婪的蛮族用高额的罚锾来保护自己的头颅,对于毫无防护能力的臣民则只提供少得可怜的帮助。时间可以逐渐消除征服者的倨傲作风,以及被征服者的忍让态度。经验带来的教训告诉最勇敢的公民,他可能会受到比他施加于人更为严重的伤害。等到法兰克人的言行举止稍减剽悍之气,他们的法律也更为残苛。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想要效法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用公正的态度厉行严刑峻法。[407]在查理曼帝国时代,谋杀通常会被判处死刑,现代欧洲的司法体系处以极刑的案例有增无减。[408]

君士坦丁将治民和领军的权责加以区分,蛮族又再度合并两者的职权。条顿口音刺耳的称呼,也改用声调柔和的拉丁头衔,像是公爵、伯爵和统领。就是这些官员在管辖的地区内指挥部队、推行政务和主持审判。[409]态度蛮横而大字不识的酋长,很少能有资格执行法官的职责,因为担任法官要有明智的理念和充分的才能,经验的获得和学识的增进在于辛劳的教导和栽培。所以就酋长而言,粗鲁而又无知迫得他们采用简便而易明的方法对审判的案件做出裁定。每一种宗教的神明都能被用来肯定证人所言属实,或是惩罚伪证的谎言。但是日耳曼的立法者过于单纯,对于这种有力的工具造成误用或滥用的现象,有关系的被告只要有一群友善的证人在法庭出现,严正宣告他们相信被告或提出保证,就可以证实他的清白并判定无罪。无罪判决所需的法定证人的数量由起诉罪名的轻重来决定。72位证人异口同声的证词,就可以释放一个纵火犯和杀人凶手。

当法兰西皇后的贞洁引起怀疑,300位挺身而出的贵族毫不迟疑地宣誓作证,年幼的君王确实是她去世丈夫所出。[410]频繁和明显的伪证的罪行和丑闻,使得法官去除这些危险的诱惑,并用著名的水与火的实验来判定证词的真伪。这些异乎寻常的审讯是那么难以捉摸,以至于在很多案件当中,要不是奇迹介入就无法证实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清白无辜。像这类奇迹完全是出于欺骗和无知,然而使用如此简单明了而又绝对可靠的方法,即使是最错综复杂的案件也很容易水落石出。狂暴的蛮族拒绝接受官员的裁定,对于上帝的判决只有哑口无言地听从。[411]

决斗审判在一个黩武成性的民族中,逐渐获得大众的认同和法定的权威,他们不相信勇敢的战士应该死去而胆小的懦夫反能偷生。[412]不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还是控诉者、被告甚至是证人,在缺乏合法的证据时,都要面临对手致命的挑战。这对他们而言是一种义务,要不就放弃这个控案,不然就得公开在比武场的决斗中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们按照所在国家的习惯,可以实施徒步战斗或是马上对决。[413]至于决定用刀剑还是长矛,要经过天意、法官或人民的批准。这种血腥的法律是由勃艮第人引进高卢的。阿维图斯提出指责和抗议以后,他们的立法者甘多柏德不惜亲身回答。[414]这位勃艮第国王对他的主教说道:“你的说法不对。国家的战争和私人的决斗都要接受神的裁决,主难道不是应该将胜利赐予坚持正义的人士吗?”

基于这种论点占有优势,荒谬和残忍的决斗被看作是一种审判的方式,特别是在日耳曼的一些部族中非常盛行,很快传播开来,为欧洲所有君主国采用,从西西里一直到波罗的海。经过10个世纪以后,合法暴力的时代还没有完全消逝。圣徒、教皇和宗教会议对这一行为的谴责都没有奏效,这似乎可以证明迷信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也可能是与理性和人道结合以后造成的反常现象。法庭沾染无辜者和受尊敬市民的鲜血,法律现在向富人示惠而屈服于强者。那些衰老、弱小和怯懦的人们,不得不抛弃最合理的要求和权利,以免在不公平的搏斗中遭遇危险而被判定有罪,再不然就要依靠雇用的打手给予令人怀疑的协助。这种压迫性的判处形式被强加于高卢省民头上,对他们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导致怨声载道。不论个人的力量和勇气能到达何种程度,胜利的蛮族喜爱武器而且经常练习,无形中就要高人一等。被征服的罗马人被不公正地传唤,一再进行血腥的斗争,先天就处于不利的地位。[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