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民党应对宋案的惨痛教训(第3/6页)

共和党《亚细亚日报》也批评国民党,谓:“宋案证据,某党所谓‘大放光明’,所谓‘惊天轰地’者,今已发表,乃不过洪、应来往函电数通而已。就法律上、事实上言之,皆无涉及袁、赵之确证,乃某党大肆簧鼓,作种种剑拔弩张之态,以摇惑人心。人说是急火攻心,我说他也是藉端破坏。”[160]又批评国民党的做法“似不合法”:

宋钝初不幸而被刺,刺客幸而破获,一为应桂馨,南京政府之官僚也;一为洪述祖,北京政府之官僚也。乃某报居然断定袁世凯、赵秉钧为犯人,主张其自行投案。此等武断灭裂之言论,吾人决不能谓为合法也。推彼辈之意,岂不以洪述祖曾为北京政府内务部参事,故洪杀人,北京政府之总统、总长皆当目为同谋犯。然亦知应桂馨曾为南京总统府庶务科长、兵站长、沪军都督谍报科科长乎?如洪之罪名可以追溯至袁、赵,则应之罪名何不可追溯至孙、黄、陈其美耶?……苟非谋逆证证〔据〕在握,何得袁贼、黎贼口不绝声,如上海《民权报》辈之言论者。[161]

这些批评虽未必句句正确,但由此可知国民党对袁、赵的攻击,非但没能得到其他党派支持,占领舆论、道德与法律制高点,反而使自身遭到了尖锐抨击,究其原因,就在于国民党始终未能通过对宋案证据的切实、理性研究,提出袁、赵即刺宋案幕后主使的确凿证据。

第二,国民党没有能够提出理性解决宋案的方案,他们主张设立“特别法庭”审理宋案,实际上是将法律解决与政治问题混杂在了一起,结果遭到对手和舆论批评,使自身陷于被动,不得不后退。

国民党既然把袁、赵确定为刺宋幕后主使,不但在舆论上予以攻击,而且主张通过法律手段使袁、赵接受裁判。在宋案证据尚未公布前,《民主报》便发表评论,认为“今袁、赵不自投案,益坚国人之嫌疑,是默认为主犯也,是与共和平民为敌也”,因此敬劝“袁、赵其无自疑,袁、赵其速投案”。[162]

宋案经会审公廨预审,确定移交中国内地法庭后,孙中山于4月13日同程德全、陈其美等商议,由程德全拍电向袁世凯及内务、司法两部提出组织特别法庭审理。[163]然而,司法部认为,组织特别法庭“与《约法》《编制法》等不符,碍难照办”,于4月17日致电上海地方审判厅,要求“该厅负完全责任,审理所有一切”。[164]国民党方面并未理会。4月21日,程德全再次电陈袁世凯及国务院,要求迅速派委特别法庭正承审官,到上海开庭讯判。[165]4月22日,司法部复开会议,认为“国家法律视人民一律平等,故自司法地位观察此案,仍属于刑事范围,当然归上海地方厅刑厅讯问,不便另组法庭;若必另组,即为破害共和法制之见端,司法部为守法起见,决不赞成另组”。[166]司法总长许世英坚持“司法言法,违法之事决不肯为”,呈文大总统,请准予辞职,以免“尸位素餐之诮”。[167]各省司法界也“多致电司法部,一体反对,请该部坚持到底,以重法权”,认为“宋遯初虽系民国伟人,按照刑律仍不过一平民而已,不能越出普通刑事范围以外,无组织特别法庭之必要”。[168]

但面对反对声音,国民党内鲜有人思考设立特别法庭之举究竟是否为合法、理性之举。相反,宋案证据公布后,黄兴又与程德全商量,“以由普通法庭审理赵秉钧,必不能到案;即到案,未必能定谳”,因此,由程德全于4月27日晚致电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表示:“此案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审理者,因国务员亦处于嫌疑地位故。”[169]同时,黄兴致电袁世凯,一方面说明何以必须组织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对许世英的反对表示不满,要求袁世凯不要受其阻挠。电云:

夫尊重法律,兴岂有异辞。惟宋案胡乃必外于普通法庭,别求公判,其中大有不得已之苦衷,不可不辨。盖吾国司法虽言独立,北京之法院能否力脱政府之藩,主持公道,国中稍有常识者必且疑之。况此案词连政府,据昨日程督、应省长报告证据之电文,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且为暗杀主谋之犯。法院既在政府藩篱之下,此案果上诉至于该院,能否望其加罪,畅所于挠〔政府无所相挠〕,此更为一大疑问。司法总长职在司法,当仁不让,亦自可风。惟司法总长侧身国务院中,其总理至为案中要犯,于此抗颜弄法,似可不必。兴本不欲言,今为人道计,为大局计,万不敢默尔而息。宋案务请大总统独特英断,毋为所挠,以符“勘电”维大局而定人心之言。[170]

当袁世凯复电,提醒“许总长迭拒副署,若听其辞职,恐法官全体横起风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时,[171]黄兴又强硬驳复,表示“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庭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