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洪述祖落网及被处绞刑(第4/12页)

洪述祖对京师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依然不服,当庭声明上控大理院。其上控理由,除辩解“除邓”及“燬宋酬勋位”非杀宋之意外,又以应夔丞曾供“燬宋系毁宋教仁之政见”,武士英曾称“杀宋教仁系自起意”,而法庭两审竟不采用,对此表示不满;甚至称其“所供与应往来重要各电,多非己稿”,法庭“认定证据,取舍证据,调查证据,自不能谓为合法”。[205]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也向大理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就被告人周围之环象言,乃图升官发财,纯系内欲之不能自制;就被告人本身言,系长时间之谋杀,有大恶性;就被害事实言,宋教仁无何种原因惨遭杀害,第一审仅处以无期徒刑,第二审竟予维持量刑,殊未适当。”[206]1919年3月27日,大理院经过书面审理,宣告“原判及第二审判决均撤销”,改判“洪述祖教唆杀人之所为处死刑,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207]对于改判内幕,据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所记:“时吾友陈尔锡为大理院推事,尝为余言:推事中有一老人,性情刻薄。凡上诉之案,若入此人手,必加重。述祖陈大理院案,适分入此人手,遂判绞,加重也。”[208]其实,以洪述祖之罪,判其绞刑也算罪有应得。

在审理过程中,洪述祖态度始终甚为强硬,即使在最后阶段,依然声称:

本案发事之起点在地方厅以及本厅均未能质证分明,究竟是起于内,是起于外,是起于南,是起于北,毫不清楚。让一步言之,述祖即有杀人行为,亦当有首从之分,主动、被动之别。述祖仅立于被指挥之地位,上有指挥人,下有着手人。述祖担负共同责任就冤得很了,若再负主动责任,更属屈抑之甚。况述祖处于被指挥地位,动作由人,丝毫不能自主。若谓述祖应负杀人责任,则国务院秘书亦当负责,是以述祖对于原告人之请求是绝对的否认。[209]

整个审理过程中,洪述祖所采取的策略,一是坚决否认“燬宋酬勋位”具有杀害宋教仁之意,只承认欲损害宋教仁之声誉;二是极力把主要责任推到已经死去的袁世凯、赵秉钧头上,为此不惜曲解相关函电,强词夺理,并捏造种种情节。这些在本书中多已论及。然而,任凭洪述祖百般辩解,因与事实不符之处实在太多,结果只是左支右绌,左支右吾,相互抵牾,弥缝无术,适见其狡诈而已。京师地方检察厅及高等检察厅对宋案证据的研究,虽然在细节上存在不少缺失,但提出上诉的基本理由是符合事实、具有说服力的,大理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是准确的。

1919年4月5日上午11时,洪述祖在京师第一监狱被绑赴刑场,执行绞刑。行刑时,因其体量过重,加以年力衰迈,筋骨较弱,以致“绞绳下坠之顷,即将该犯头部脱落”。当由北京专门医学校派学生三人到监,将尸身首用线缝合妥帖,即于是日下午由其亲属将尸体领走。[210]洪述祖在京师第一监狱时,恰好《京报》主笔潘公弼因抨击北洋政府而入该狱,邹韬奋曾写《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狱记》,提到“自有分监以来,受特别优待的,潘是第二人,其第一人是洪述祖”。“洪一定要睡自备的铁床,自备的弹簧褥子(按洪是大块头),一定要用自备的洋马桶”。又说“洪为人很古怪,在狱里终日念佛”。文中还写到了洪述祖受刑情况,说:“绞刑本用人力绞的,后来特往德国定购绞刑机器,运到中国后,第一人尝试的就是洪述祖。绞刑本可保全首领的,不料机关一动,头即下落,迷信的人便说他罪大恶极,命该身首异处。当时洪妾起诉,说洪的罪不至身首异处,分监不能辞咎。但当时那部机器确经司法部验收,分监无过。后来设法请北京最善于连尸的医院把洪好好的缝好,所以葬时表面上还是全尸。”分监主任还请潘公弼去看洪述祖用过的绞刑机器,据潘说:“那部机器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希奇。上面垂下一绳,约有一寸粗,打一活结,下面有一块方木板。犯人受刑时先坐在这块木板上,有人把犯人的头套入那个活结圈里。机一动,板落人悬,吊起的时候,人身直竖,便一命呜呼。洪后实用好几次,都没有断头的事情,洪独不免,真是上海人所谓‘触霉头’”。[211]

对于洪述祖之死,傅增湘也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述,他说:

君赤面露目,于相法为凶,沪上有小说述君事者,谓其面多横肉,目露凶光,信然。尝免冠抚首示余曰:“子视吾状貌,不类重囚耶!”是其不免刑戮,固自知之。然终于凶狡不悛,自婴法纲,岂知之而无术以自免耶?盖亦嗜利忘身,倒行逆施而不恤耳。闻临刑前夕,从容草遗书甚详悉,翌晨易僧服,整冠理须,而后就刑,斯亦异矣。[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