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靡费佞佛(第6/7页)

至于徭役负担不均的问题,敕文中列举了两种可能。一是中央财政部门的盐铁转运使、度支使和户部下属监院“影占富豪”,意思是按照规定,替政府经营盐、酒、茶等专卖品的商人,可以免户内差役。因此州县大户都设法通过贿赂官府,以规避徭役。另一种是冒充“衣冠户”逃避户内差役。衣冠户是唐朝后期出现的一种拥有轻税和免役特权的社会阶层,是家中有人进士及第的人户,可以享受免税特权。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不是通过进士及第出身的官员以及曾经担任军职的官员,都冒充衣冠户以逃避徭役负担。这种情况在皇帝李漼即位后更加严重,而那些冒充衣冠户逃避的徭役,官府就强加给了普通百姓,以致造成徭役负担不均。

而额外差科加重现象,其加重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各地既有类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例如自懿宗李漼即位以来,因用兵而加重赋税征收已经是普遍现象,皇帝李儇的敕文中对此说得很是明白:

近年百姓流散,税钱已多。如闻自朝廷用兵,有于百姓正税外,每贯纽四五十文,已是半年,至今不矜放……其天下缘用军奏加纽贯之外,更有敢征一文,其长吏及判官、录事参军并准入已赃。

敕文中的“纽”即是加征之意,这说明由于用兵而经朝廷批准加征的税率已经达到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在用兵的州县和军队调动经过的州县,地方官吏又以供军为借口进行双重加敛,这种现象在岭南地区颇为突出,以至于达到“关要之外,声教至遥,每念疲人,尤多横役”的境地。

第四种现象是因提前征税而加重农民的负担,对于这个问题,本来按照两税法的规定,赋税一年分两限征收,其中夏税以六月为限,秋税以十一月为限,这个规定是与农副产品的收获时间大体一致。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以及官吏的腐败,先期征税的现象依然是相当普遍。

李儇的敕文中重申了已经实行了一百年两税征收限期,这反而恰恰说明了它在很大程度上未被各地官吏执行。敕文还提到先期征税的一种具体表现:

近年以来,节度、观察使或初到任,或欲移除,是正、二月百姓饥饿之时,但公然下令先抽现钱,每一千文令纳三四百。

皇帝李儇的南郊祭祀敕文虽然指出了当时的种种弊政,但这种文章不过是官样文章,所提到的弊政也是轻描淡写,甚至这种文章都未必经过皇帝李儇之手。所以对于种种弊政而言,也仅仅是在文章中提到而已,根本不能指望朝廷去真正解决种种问题。

对于百姓们的疾苦,当时一些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诗人,在其诗作中对上述因苛重赋税加剧百姓负担有着形象的描述。例如,咸通十二年进士聂夷中在其诗作《咏田家》中就描写说:

二月卖新丝,五月粜新谷。

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

我愿君王心,化作光明烛。

不照绮罗筵,只照逃亡屋。

不过虽然种种弊政已经积重难返,但朝廷对于国家局势还可以掌控。真正导致大唐帝国陷入无限战乱,最终造成亡国的导火索,是没解决好当时出现的私贩食盐的问题。

安史之乱爆发后,帝国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问题,采取第五琦的建议,实行了食盐专卖政策。《新唐书•食货志》记载:

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可见从一开始,唐朝的食盐专卖之利就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者(时称盐户或亭户)压价收购;二是对以农民为主的消费者加倍盘剥。在中晚唐时期,政府控制的食盐销售价格一直呈上涨之势。从现有的明确记载的资料来看,到了穆宗李恒时期,不管是江淮的海盐,还是内陆的盐池,每斗售价都高达三百文。

与此同时,农民的生存却日益贫困化,很多人连日常生活用品都无力购买,只好少食盐甚至是被迫淡食。

在唐朝凭借强大的行政力量强制实行食盐专卖的同时,食盐走私活动也开始逐渐兴起,走私的盐贩为了与朝廷争夺盐利,一方面加价向食盐生产者收购食盐;另一方面降低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从而获得农民的欢迎。对于这种侵害帝国利益的行为,朝廷自然要加强对盐贩走私活动的打击。

事实上,早在德宗李适在位时期,就已经出现盐户走私的活动,甚至已经是遍布州县,各地更是大肆缉捕,随着时间的推移,朝廷对走私盐贩的惩治越来越严酷。例如德宗时期规定,走私海盐一石以上,杖脊二十。文宗时期加重为二石以上者,所犯人处死,并且罪及替走私盐贩提供落脚点、运输工具和搬运等服务的人员,对河东两池(解池和安邑池)的盐禁又比禁止海盐更加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