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林甫专权

1、矛盾的人

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张九龄被罢相不久后,李林甫就被李隆基任命为中书令,成为了朝廷中名副其实的首席宰相。从一刻起一直到天宝十一年(752年)他去世为止,李林甫的首席宰相之位无人能够撼动,其中的原因不仅仅像人们想像的那么简单,李林甫专权的确是事实,但能在宰相位置上屹立十几年而不倒,甚至越来越受到的皇帝的信任,绝不是只靠消灭几个政敌,巩固自己的权势就能轻易做到的。

一个将“弄璋之喜”说成“弄獐之喜”的不学无术的文盲,居然可以执掌集贤院,带领当时帝国的高级文士为《大唐六典》进行和补注,这本身就说明李林甫是个复杂的人、矛盾的人,对于整个大唐帝国而言,他固然有很多卑劣的表现,但同样也有许多贡献。

在后边详细介绍他诸多卑劣的表现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看李林甫对大唐帝国的贡献。

《旧唐书@李林甫传》记载说他”每事过慎,条理众务,增修纲纪。中外迁除,皆有恒度”。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也说李林甫“百官迁除,各有常度”。从两条史料记载来看,李林甫远比之前的张说、张九龄等文人出身的宰相,具有更加实用的治国才能。事实上,李林甫在当上首席宰相后,在财政、军事、政治制度等一系列领域,协助李隆基制定和推行了很多有利于帝国发展的政策,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举财政方面的例子来说明李林甫做的事情。

李林甫在财政发面做出的贡献大致有三点。

第一、简化度支旨符。

唐初以来,帝国每年的租税杂役均由户部下属的度支司制定当年的征税办法,皇帝批准后,发到州县及诸司,然后进一步贯彻落实。每年仅是下发政策文件,就需要将近50万张纸,而且各地政策轻重不等,又没有定额,所以很多地方官从中弄虚作假,借机敛财。

李林甫成为首席宰相后,敏锐的发现了这个问题,在和派往各地的采访使以及各州的朝集使商议后,他决定取消一些不利与民、非当地所出的项目,其中就包括将各州每年应支出物的明细统一修改为长行旨条5卷,这样尚书省有关部门每年只需要根据这5卷旨条的规定颁行,各州只需要一两纸即可,大大简化了行政手续。

第二、将地税、户税新的征收办法立法。

地税、户税在唐初即开始征收。地税本是作为填补义仓之用,每亩最初缴纳两升,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但即使是上上户也只收五石,户税主要用于支付官员俸禄和政府行政开支,虽然征收,但从唐初到开元年间没有形成定制。随着土地集中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决定,王公以下缴纳地税,每年按照所种土地每亩缴纳两升,狭乡按户籍上登记的土地面积进行征收,宽乡依据每户实际耕种土地的青苗簿征收,商贾及无田户仍按户等征收。

从实际效果来看,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征收政策,是符合帝国实际利益的,不仅扩大了地税的负担面,也增加了地主向帝国交纳地税的数量,从而曾加了国家粟米的收入。跟随地税征收的立法,李林甫随后将户税征收也确定下来,实行三年一大税(约150万贯),每年一小税(约40万贯),专门用来帝国军队建设、驿站管理及邮递费用支出等,此外每年再加别税80万贯,用作地方政府每月办公用品的开支。

第三、进一步推行折纳制度。

所谓折纳,通俗的解释就是如果你没有银子交税,可以用布匹、粟米等实物代替银子交税。唐朝是指按钱折价交纳粟帛,后来到了宋代发展到以产业偿还官欠。这种制度南北朝时期曾经实行过。唐代最初仅在江南实行,例如武则天时期就在江南实行过纳布代租的折纳制度。中宗李显之后,又把供给义仓的粟米变成京城的纳米,名曰:变造。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依据关中地区农业产量有所提高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各地折纳的实物,将折纳制度推行到了全国。

他规定:江南各州的租税除了上交银子之外,必须完成征服规定的纳布数量,也就是说江南各地只交银子还不行,定期必须要上交定额的布匹。关内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上交银子,也可以根据粟米的时价,折合成粟米上交。路途远运输不便的,就近充当军粮。而河南、河北地区有不通水运的州县可以折捐造布,来代替关中地区充当地方军粮的部分。

通过李林甫在帝国财政领域所制定的政策来看,显然与他给人留下的胸无点墨,不学无术的印象相去甚远,事实上李林甫在当上首席宰相后,做的事情远不止财政领域,在兵制改革、行政权力分配、律令格式的修订方面他都有着出色的政绩,一直到他去世为止,他在首席宰相位置上一共做了16年的时间,是李隆基时代任期时间最长的宰相,我相信除了他那“口蜜腹剑”、“打击异己”的官场卑劣行径,李隆基看重的是他那出色的政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