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

察举制经历了七八百年的一个漫长变迁过程。参与或影响这一漫长变迁过程的,曾经有“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以名取人”和“以族取人”等等因素,“以文取人”为主导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最终成了定局。在引言部分中我曾设定,至少有三个动因,影响和制约着官僚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的形态和变迁。这就是:第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第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第三,作为王朝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的因素。当我们结束了对察举制漫长变迁的叙述之时,这三个动因的存在及其作用,大约就已经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说明。有关的分析,已散见于全书各章的有关部分;这里,不避重复再略作小结。

一、理性行政因素

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是专家的行政,是以知识或理性技术为基础的权威;体现了人才主义和择优制的文官录用制度,是其生存与运作的基本条件。中国古代王朝行政之中,存在着大量由于传统因素、贵族因素、封建因素和专制因素造成的非理性现象,但自秦以来,理性行政毕竟已经成了重要政治传统之一。战国秦汉之间官僚政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察举制度便应运而生,从而使“选贤任能”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王朝选官活动。无论是“以德取人”、“以能取人”还是“以文取人”,最终强调的都是官员候选人在某一方面的优秀素质,而不是他的家族、身份或特权。察举制在汉代的成功之处,充分证明了它比世卿世禄制、任子制等等更为优越。

但察举制在初创之时还相当简单、粗糙,这在制度的发生、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在初始并不严密、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它的中心环节与主要方式是长官举贤。知人善任的长官,固然能够慧眼识奇才,而缺乏识鉴者,就未免薰莸莫辨、鱼目混珠。被举者如何使举主注意到自己,这有众多不规则的渠道,也有形形色色的障碍。察举的标准是多元的,德行、吏能、经术、功劳、名望等等,都可以成为察举资格,所举之人素质各异;对之公正、客观、精确与划一的把握与考察,确实也相当困难。这与官僚行政对吏员选拔应当尽可能地严密化、规范化、便于操作、易于把握并具有可靠性的制度程式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

官僚行政是以充分的社会分化为基础的。社会分化,使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领域、部门、角色、群体、组织和制度,它们随即就显示出其独特的、不相混淆的内在规律与外部联系。分化的结果使官僚体制得以把高度形式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程作为基础,而文官则仅仅被视为担负特定功能的器件或工具。法家的“法治”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分化意识,它把孝悌之德、文学之才视为其他社会角色与领域之事;而不同角色、领域与规则的混淆,必将降低行政的理性。但是立足于缺乏分化的传统亲缘乡土社会的儒家“人治”思想,虽然也赞成“举贤”,但其理想的贤人,却更偏重于浑然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人格或个性。就德行而言,法家只要求吏员具备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职业道德、家族伦理、社会公德,全部融会于人格美德中加以阐发;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直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全都是“君子”人格的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这种“君子”,才能承担教化和德政的任务。在这一思想影响之下,便使得察举制在初始就对德行特别地重视。“孝廉”、“贤良”等等,皆以德行名科。发展到东汉,以“名士”应举便逐渐成了惯例。因为,作为整体的人格是无法以技术性的形式规程加以检验的,那么举主就必须依赖于舆论的评价;而在实际上已为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代表了最高的德行与最为优秀的人格。在这种缺乏规范性、人格化色彩浓厚的察举制度之下,应举者中便充斥着贤人、名士、隐者、孝子、大儒、侠客、义士等各种各样的人物,不仅各色人物的愚贤优劣不易掌握,作奸作伪、任人唯亲等等弊端亦难检防。

相比之下,以招考与投考为中心环节的科举制度,则具有更多的理性与法治意味了。自由报名考试,消除了举主眼界狭窄、识鉴低下等等弊端,至少在应举环节上可以作到“野无遗贤”;而具体的、严格的文化考试,又建立了可以直接检验、明确把握,并且是划一的衡量与录用标准。这种考核限定于几种知识的检验,所以它体现了规范化与非人格化的精神。当然科举时代对士人品行也有要求,但这是通过另一些机制加以保证的,并且,汉代那种以高隐被举(如法真),以苦孝被举(如姜诗),以“道周性全”被举(如黄宪),以狂傲不羁被举(如赵壹)的情况,在科举考试之中是没有的。科举时代,每每有人攻击科举造成了“士不饰行”(1),正是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