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第3/5页)

对于德行、功能与经术,大约没有人认为应该独取其一而弃置其余,所争的只是选官时应偏重哪一标准或环节。但这就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汉代察举经发展而制度化了的上述三种因素与倾向,至此已经到了一个要决定何去何从的三岔路口。华歆时为司徒,他以为孝廉应以试经为主,“以崇王道”;如有“秀异”,可另行采取“特征”的办法。由于华歆之争,孝廉试经之制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发展下去。至明帝太和二年之诏,明确了“贡士以经学为先”,孝廉试经制度遂再次得到肯定;儒生、文吏也正式归于儒生一科。这说明,在察举制的发展之中,“以文取人”的发展方向开始占据优势了。这在察举制的发展线索之中,无疑是又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璩诗:

京师何缤纷,车马相奔起。

借问乃尔为,将欲要其仕。

孝廉经义通,谁能应此举?

莫言有所为(下阙)

应璩为“建安七子”庆玚之弟,齐王曹芳嘉平四年卒。此诗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以为即应璩“百一新诗”之一篇。此诗评述魏时孝廉之举。孝廉皆至京师,将以要仕;“孝廉经术通”,言孝廉以经术得举;而已经举至京师,犹云“谁能应此举”者,乃是设问“谁能通过经术考试”也。又《晋书·魏舒传》:

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此即曹魏孝廉试经之实例。魏舒晋太熙元年卒,时年八十二,“年四十余”应举,时约曹魏齐王芳嘉平年间。由此知其时孝廉试经,并不流于形式,如无学业则有不中之虞。孝廉仅仅得举还不够,还必须能够通过考试一关。

三、“四科”与“明法”

察举既然重经术、行射策,那么徒精文法之文吏,便无由仕进了。《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奏上,“事遂施行”。由之可见,从秦始皇时之“狱吏得贵幸”,经数百年之发展至此,文法吏地位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到了“私议之所轻贱”、“选用者之所卑下”的地步。无论是在社会舆论或王朝选官之中,他们都已让位于“经明行修”之士大夫了。

但帝国官僚行政毕竟不能离开刑政法律。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法,既然已经改变了“吏达文法”到亦试用的旧规,察举之途文吏已无缘涉足,于是便有卫觊之奏,以期能为“明法”之文吏寻找出路。其办法,是专设律博士以培训之。两晋南北朝中,这一办法被断断续续地沿袭下来了。《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又《大唐六典》卷二一:“(晋)廷尉官属有律博士员……东晋、宋、齐并同。”知识群体与文吏群体在秦汉间的长久分立与冲突,在知识群体占有了优势之后,遂以律博士及其弟子员的形式,为政府行政所需之“明法”人才保留了一席之地,系一缕于不绝。

大致说来,汉代之丞相辟士四科,至东汉阳嘉新制时变为孝廉察举之儒生、文吏二科;后由黄琼之奏,又增孝悌及能从政而复为四科;曹魏文帝黄初中,复以儒生、文吏二科为称;至魏明帝太和中“贡士以经学为先”,最终又归结为经术一科了。选官标准上这种分科的变换,显然反映了儒生、文吏日趋融合,并由士大夫取代单纯的文吏的过程。但必须指出,魏晋以降孝廉之举虽已归于一科,可是这一科目反而又以“四科之贡”为称了。在汉代反而无此说法。

试看如下材料。《三国志·魏书·杜恕传》:“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初学记》卷二十引《赵穆别传》:“元康三年,太守羊伊以为四科之贡,宜尽国美”;《通典·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乡闾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晋书·孔坦传》记元帝策问台郎语:“郡今应举孝廉不?”又曰:“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等等。《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必由四科”语:“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汉丞相辟士四科与左雄、黄琼四科有别,对此胡三省是清楚的。但据《汉旧仪》,丞相辟士四科之“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而上述《通典·周丧察举议》曰“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可见魏晋以来所言之“孝廉四科”,其内容乃采自丞相辟士四科。辟士四科与左、黄之四科名异实同。大约此时两种四科已不甚分辨;而辟士四科始于汉初,影响更大,孝廉一科遂采以为称了。对此曹魏王朝很可能有所申明,但史阙有间,无从查考了。魏晋南北朝时凡言“四科”,大抵是指孝廉察举(偶尔亦含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