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朱元璋:心理咨询记录(第4/8页)

李淑妃是太子朱标的生母,为人明敏,据《西园见闻录》、《明史·李淑妃传》载,此人“事上有礼,抚下有恩,遇事有断,内政悉委之”,可谓是患者的“贤内助”,在马皇后去世后代理皇后职责。患者四子朱棣为谋帝位,曾拉拢利诱她,她委婉谢绝:“妾备位嫔妃,所任者,浣濯庖厨之责也,储位大事,非妾所知。”此事被朝中传为佳话。

洪武三十年(1397年),患者得了一场大病,以为自己将去世,因担心历史上母后临朝的事重演,把李淑妃的哥哥叫来,叫兄妹相见,说:“你跟随我几十年,朝夕在左右尽心尽力,所以叫你们兄妹相见,尽尽骨肉之情吧。”李淑妃明白这是赐自己死,遂上吊自杀。患者抚尸而哭,对其兄说:“朕不是不知道你妹贤惠,只是人心难测,担心她日后会演武后之祸,只得强抑自己的感情这样做,以为朕寡恩薄德,此为天下也。”

在他看来,任何亲人、朋友,都不过是事业的工具。他为自己能战胜儿女私情,实行铁血手腕而十分自豪,认为这是自己不同于平庸的常人的地方。

由于天赋较高,又极为投入,患者在事业上取得巨大成功,因此助长了其自大的倾向。

实际上,在他的举动中,有许多明显的矛盾之处,他自己意识不到,别人也不敢指出来。这反映出他的一贯正确意识不可挑战。比如他制定的《大诰》,一篇之中,对同一种犯罪的处罚往往前后不一。如《大诰续编》第十二条规定:“非朝廷立法,闲民擅当干办名色,官民皆枭于市。”就是说,基层政府擅自任用普通百姓为官吏,任用者与被任用者皆斩。第十六条又规定:“滥设无籍之徒当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同一罪状,又上升为族诛。第六十二条则规定:“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有司凌迟处死。”又不同于前。有些规定,则任性而为,几乎无法执行。如,为了革除官吏扰民,禁止官吏下乡,规定凡有“违旨下乡,动扰于民,许民间年高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处以极刑”。而官吏如不下乡,许多政事则根本无法办理,下情不能上达。对此,解缙上书说:“国初至今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可谓说出了别人不敢说的心里话。总而言之,错全在他人,对总在自己。这就是患者的自我认识。

4.嫉妒心强,不愿看到别人比自己成功,比自己幸福。

从患者的行为推断,他特别痛恨那些家庭生活幸福的官僚地主。这既与患者早年经常受富人欺压有关,同时患者可能认为自己虽然高高在上,但是生活中充满焦虑、烦恼,整日劳心,没有什么乐趣可言。患者个性刻板,没有什么兴趣爱好。年龄大了,身体每况愈下,觉得生活越来越枯燥灰暗,而那些官僚地主整日丰衣美食、丝竹管弦,活得尤为滋润,所以心中特别不平衡。因此,在历朝历代中,他给官员的俸禄最少,对官员最为刻薄。如果官员们只拿他规定的工资,那么连温饱都解决不了,而贪污一旦被发现,则会受到最可怕的惩罚。

患者称帝后的历次大屠杀,不仅是因为“迫害妄想”,也是想践踏他人的幸福。他对富人有一种天生的敌意。江南首富沈万三,因要效忠新朝,捐款修了三分之一的南京城墙,患者因嫉其富有,毫无道理地没收沈氏的全部家财,发往极边充军。借四大案,随意牵连地方富户,仅仅吴江一县就有千户地主被抄家流放。《明史》形容为“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吴宽《匏翁家藏集》则载,有的地方,因为族诛过多,“邻里殆空”,“一时富室或无一存焉”。

另据《明太祖实录》,患者最看不惯那些懂得享受生活、有能力享受生活的人。有一次,听说京卫将士闲暇饮酒,他就将他们招来训斥一通:“近闻尔等耽嗜于酒,一醉之费,不知其几,以有限之资供无餍之费,岁月滋久,岂得不乏?”他对青年人下棋、玩球、吹箫、唱曲异常痛恨。《大诰》载,他曾颁旨,令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男,故意违犯,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臾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

5.对挫折和遭人拒绝过于敏感,对极小的侮辱、伤害不宽恕,耿耿于怀。对他人的过错不予宽容,为人固执。

患者屠杀官吏富民可以解释成是对早年生活中所受侮辱、伤害的报复。

患者从其事业早期就极端强调纪律性,立法严苛,许多规定不合情理,锱铢必较,对违犯者毫不宽容,达到让人难以理解的程度。患者规定妓女只能穿黑色衣服。一次,他宴请即将出征的傅有德,让大将叶国珍陪他。席间,叶国珍让妓女穿上杂色衣服,患者大发脾气,叫壮士把叶国珍抓起来,同妓女一起锁在马厩里,并削去妓女鼻尖。叶国珍说:“死则死,何得与贱人同囚?”患者说:“尔不遵我分别贵贱之令,故以此等贱人辱之。”后来患者下令打了他数十鞭,“发瓜州做坝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