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 真正意义的总统选举(第3/3页)

在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次规定了可以弹劾罢免国家元首的程序,即参议院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1913年10月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在沿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的弹劾程序基础上,又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则规定,对大总统提起的弹劫,要诉讼于大理院。

而作为选举产生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则是有规定任期的。象临时政府之临时大总统的任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各省都督府代表有议在先,若袁世凯反正,即公举为临时大总统,故此孙中山的第一任临时大总统的任期就是袁世凯反正拥护共和之时。第二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任期,是从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算起,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制定宪法,在宪法公布后选举正式大总统。

1913年10月5日由国会通过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对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20年以上,对大总统任期改为10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并不受连任次数限制。这在制度上,可谓是一种变相的终身制。在总统选举程序上,改为由两院议员互选的100名人组成的总统选举会选举,由现任大总统推荐3人参选,“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现任大总统投票”,投票改为记名,以得票满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在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关于民国大总统任期的条款,修正为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而对于国家元首的继位和补缺,法律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都规定,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如1916年总统黎元洪因病不能视事,副总统冯国璋则依法担任代理大总统。

对于副总统同时缺位的情况,则规定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也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这一次在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就出现这种由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的现象:在冯国璋因病去世后,由于因战争的关系,无法举行总统选举会,国务总理徐世昌则依法摄行大总统职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抗日战争结束后,国会依法开始了重新选举总统的程序,由于现在的国会已经不是段祺瑞徐树铮弄出的那个“安福国会”了,而是进步党、青年党和国社党及其它小党组成的新国会,朝野上下都对此次总统选举格外的关注。

作为国社党的重要成员,党内不少人其实是看好杨朔铭的,但看好归看好,法律的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杨朔铭虽然军功显赫,民生经济亦多有建树,也不能例外。

“既然瀚之不能参选,我觉得我们倒也不必非要选出另外的人选。”汤化龙说道,“自冯代总统去后,徐总理摄行大总统职务,一直兢兢业业,日本启衅后,又协助瀚之等海陆军将全力应付,功劳甚著。其为人平和敦厚,于北洋系内夙有人望,善于调和,对国家政务又十分谙熟。对于国家来说,需要一个这样的人主持大局,我倒觉得不必改弦更张,不如将徐代总统扶正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