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 真正意义的总统选举(第2/3页)

“不管他杨瀚之想不想当总统,轮到他当,也是几年后的事。”曹锟若有所思的说道,“如今战事已息,国家仍有分裂之虞,绝不可无主持大局之人。”

吴佩孚听出了曹锟话里的弦外之音,立刻表态道:“佩孚愿追随主公,共创大业!”他说着,立正站直了身子,向曹锟敬了一个标准的军礼。

曹锟看了看吴佩孚,不动声色的点了点头,转头重新望向窗外。

此时窗外,晴空万里,一轮红日正高挂空中,光芒万丈,分外灼人。

北京,中国国家社会民主党总部,会议大厅。

“我去和杨将军谈过了,他确实是赞同撤销边防督办的,这些天一直在为此做准备工作。”理事长江雪莹对主席台前的国社党党首黄兴说道。

听到江雪莹的话,坐在下面的党员们不由得议论纷纷,有人赞许,有人感叹,有人惋惜。

“瀚之行事,常常出人意料。”黄兴叹息道,“现在内忧外患次第削平,于边防督办任上主持大局,正可一展鸿图啊……”

“瀚之的想法很好理解,”另一位理事汤化龙在一旁说道,“他是为了防止国内产生新的军阀以武力把持政府,才这么做的。”

听了汤化龙的话,黄兴先是一惊,随后立时醒悟了过来。

“当年蔡松坡辞滇督不就,应袁项城之命入京,乃是为了防止地方军阀拥兵自重,而杨瀚之此次主动解职,目的是为了防止独裁军阀的出现,道理是一样的。”汤化龙说道,“边防督办实际掌握全国军权,又有一部分财权,其实是凌驾于总统之上的实权职位,前一阵子还有官员说,各地的公文一般是准备两份的,一份呈总统府,一份呈督办府。瀚之明白这样‘一国二主’的危害,他是担心这个职位一旦被野心家或军阀掌握,会给国家民族带来极大的灾难。是以在战事结束后,便主动解职,不给他人以置喙之机。”

听了汤化龙的解释,黄兴和江雪莹等人都明白了过来,江雪莹听到德高望重的汤化龙竟然对杨朔铭的评价如此之高,心里不知怎么非常高兴。

汤化龙是汤芗铭的哥哥,清末时是著名的立宪派首领,后追随黄兴加入国社党,成为这个年青党的重要首领,在黄兴和汤化龙以及大量原立宪党人的加入后,国社党已经成为了中国继进步党、青年党之后的第三大党,党员在全国各省均有分布,影响力很大。

“此次总统选举,可惜瀚之是无缘的。”汤化龙叹息了一声,说道。

“为什么呢?”朱凤在台下举手问道。

“根据现有的总统选举法,杨将军不具备竞选国家元首的任职资格。”江雪莹给她解释道,“民国二年十月由宪法会议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又将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二十年以上。所以杨将军现在想要参选大总统,是不够格的。”

江雪莹给朱凤的解释,其实很好的说明了,自民国建立后,选举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民国国家元首的选举尤为人们所重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不是谁说当就当的。

在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曾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即将产生的第一位国家元首的任职资格,设置了特定的条件限定。当时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议决,若袁世凯反正,即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在袁世凯反正之前,因革命党声势极盛,众代表一致认为临时总统“非孙氏莫属”,因而1911年11月25日孙中山刚从海外回国,即被代表们统一推举为临时大总统候选人。当时,对临时大总统的国籍身份和任职资格,并未规定须要在国内定居的时间限制(作者注:孙中山当时即拥有美国国籍,看来后世人大之“外籍代表”是有传承的)。当时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12年1月2日修正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17省代表的投票结果,是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临时大总统,黎元洪当选为副总统。

在北洋政府建立后,1913年10月由宪法会议颁布的《大总统选举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又将大总统的选举资格改为在国内居住20年以上。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临时大总统的产生程序修改为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1913年10月颁布《大总统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由全体国会议员行使,采用国会组成“总统选举会”的投票方式,投票的具体规定:第一,须由选举人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出席;第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法;第三,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为当选;第四,如果无人当选,即须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还无人当选,则就第二次投票时得票较多的两人来决选,以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半的为当选。按照这个选举程序,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被选举为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式大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