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四(第4/14页)

《东平思王传》:“治石象瓠山,立石束倍草,并祠之。”刘攽曰:“立石属上句。”

国藩按:谓象瓠山之立石也,并祠云者,谓瓠山所有之石,与宫中所治之石,二者并祠祀也。

《匡衡传》:“衡上疏戒妃匹,劝经学威仪之则。”

三代以下陈奏君上之文,当以此篇及诸葛公《出师表》为冠。渊懿笃厚,直与六经同风。如“情欲之感,无间于义容;宴私之意,不形乎动静”等句,朱子取以入《诗经集传》,盖其立言为有本矣。

《王商传》:“商部属按问。”

部属,谓行部所属。

“宜以为后。”

犹云且徐观后效也。

“会日有蚀之,大中大夫蜀郡张匡其人佞巧,上书,愿对近臣陈日蚀咎下朝者。”

朝者,即近臣。匡愿对近臣面陈,故令近臣受其所陈对之辞也。

《史丹传》:“臣窃戒属毋涕泣。”

属者,谓进见之顷也。

《薛宣传》:“戒曰:‘赣君至丞相,我两子亦中丞相史。’”

中丞相史,谓堪为丞相史也。《礼》曰:“用器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木不中伐,禽兽鱼鳖不中杀。”中义皆同此中,犹合也。

“责义不量力。”

谓责人以义,而不量其力之不逮。

“宣考续功课,简在两府。”

简,策记也。犹今考功稽勋,两司记历官功过也。

“不相敕丞化。”

敕,戒也。丞,辅翊也。谓宣父子不能相戒辅翊圣化。

“廷尉直以为: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以诋欺成罪。传曰:‘遇人不以义两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

斗则曲直均,贼则曲专在伤人者,故同一伤人也,斗则为城旦,贼则加罪一等。无以诋欺成罪,谓罪不至此,而以诋欺强入人罪。痏,亦疻也。见疻与疻人之罪同。论起事之曲直也,先引律,次引诏书,次引传,后断本案,应此三者”。

《朱博传》:“吏民数百人遮道自言。”

自言,谓自讼理,若今赴诉呈状也。《外戚传》有“王翁须自言”。

“抆拭用禁,能自效不。”

抆拭,犹湔祓。谓弃瑕录用也。今人亦多用照拂字。

《翟方进传》:“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

察吏有不法应科条者,辄即举发,无所依违徇隐也。

“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今尚书持我事来,当于此决。”

“劾自道行事”,犹今自行检举也。“以赎论”,谓己所自劾之事其罪合赎,犹今之公罪准抵销也。“尚书持我事来,当于此决”,谓即在甘泉宫定决也。尚书,犹今之内阁票拟也。

“前我为尚书时,尝有所奏事,忽忘之,留月余。”

谓此等小事疾迟无定,多有忘去,滞留月余,不决遣也。今此自劾之事,尚书虽当即日持来决遣,然尚书或偶忘之,今日不决,亦未可知。言此以见己所犯过失甚微薄也。

“豫自设不坐之比。”

谓庆自言以赎论也。

“又暴扬尚书事,言迟疾无所在。”

谓庆言忽忘之,留月余,意谓小事迟疾无定也。

“亏损圣德之聪明,奉诏不谨,皆不敬。”

“亏损圣德之聪明”云者,谓赎不赎当断于圣心,不应豫自拟于不坐也。“奉诏不谨”云者,谓应奏之事而忘之月余也。此二条皆不敬。

“后丞相宣以一不道贼。”

不道贼,谓浩商也。

“欲必胜立威。”

必胜者,谓庆劾方进,方进亦劾庆,以求胜。勋劾宣,方进助宣劾勋,以求胜。

“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

二者皆死罪,义以深文诛立,不必实有其事也。

“设令时命不成,死国埋名。”

埋,犹死也。谓死于国事,埋于功名也。

《谷永传》:“二而同月。”

谓黑龙与日食同九月,星陨与日食同二月也。

《何武传》:“服罪者为亏除免之而已。不服极法奏之,抵罪或至死。”

谓服罪者则减除其罪状,仅令免官。不服者则尽法处治之也。

“有所举以属郡。”

谓囚徒中审拟不当,有所举发,仍令太守更自平反也。

《王嘉传》:“敞收杀之,其家自冤。”

自冤,谓自以为冤,抑而更讼理之。犹《朱博传》中之自言也。

“孝宣皇帝爱其良民吏。”

民吏,犹云民牧。良民吏,谓民吏之良者。

“暴平其事,必有言当封者。”

“暴平其事”云者,谓暴露其事而使在廷诸臣共平决之也。廷臣既多,故必有言当封者。嘉意不重为天下分咎,重在宜暴露其事,盖贤本无章奏可暴露也。